“自古奸情出人命!”湖北咸豐,25歲男子與41歲已婚情婦相戀四月,因女方不肯與丈夫分居,竟在大冬天將奮力掙扎的她硬生生拖過橋欄,從13.54米高空推下!女方命大撿回一條命——法院判了!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紅星新聞)
時間回到2025年9月,湖北恩施,2001年出生的吳某(案發時24周歲)與1984年出生的張某相識。
![]()
張某已有家庭,丈夫王某常年在外出車,婚姻平淡未離異,吳某比張某小17歲,兩人很快發展為情人關系,親友均不知情。
據吳某事后交代,他對這段關系投入很深,多次暢想等張某離婚便正式在一起。而張某更多貪圖年輕男子帶來的情緒價值,從未真打算與丈夫分居離婚。這種認知偏差——男方以為"她是我的",女方只當"玩玩而已"——為悲劇埋下伏筆。
交往中吳某漸露極強控制欲:要求隨時匯報行蹤、不許回丈夫處過夜、頻繁查手機。張某起初忍讓,但春節臨近她恢復與丈夫正常往來,令吳某日益不滿,矛盾逐步升級。
2026年1月5日18時許,咸豐縣氣溫近零度。吳某得知張某當天去丈夫王某縣城租住處住宿,頓時醋意大發,微信強硬要求她連夜離開丈夫那邊回娘家住。張某覺得荒唐,直接拒絕:"我老公這里,我今晚就住這兒,你別鬧了。"
遭拒后吳某更惱,把張某停在家門口的車開走拍照發過去,附言:"車我開走了,我要去朝陽寺鎮朝陽大橋跳橋自殺,你來不來送我最后一程。"
張某怕真出事擔責,便約吳某到某中學門前見面,想把人穩住、把車要回。當晚19點多,張某趕到中學門口,吳某塞過車鑰匙便要求:"馬上跟你老公說今天起分開住,搬回娘家,跟他辦分居。"
![]()
張某哭笑不得:"我有家庭有孩子,不可能為你分居離婚,你別胡思亂想。"再追問,張某明確:"我不會離開我老公,別再逼我。"
張某不安,打電話叫丈夫王某來接人順帶勸走吳某。王某驅車趕到橋頭,見狀對吳某說"她是我老婆,你少糾纏"。
吳某欲上前理論,張某怕打架,把王某拉到一旁低聲勸離:"你先走,他神經質的,別惹事,我一會兒自己回去。"王某猶豫后駕車暫離。
王某走后只剩二人。吳某再逼問分居,張某已徹底不耐:"你這是要逼死我嗎?"這句反問竟成暴起導火索。吳某雙眼一紅低聲說"要死一起死",隨即伸出右手猛抓張某左肩羽絨服衣領,用力往朝陽大橋橋頭石質護欄方向拖拽!
朝陽大橋跨河,橋面距河床垂直高度13.54米——約四層半樓高,正常行走絕無跌落可能。張某猝不及防被拖得一個趔趄,立刻意識到他要干什么,拼命掙脫、雙手扒住橋欄、大聲呼救:"救命!你瘋了!放開!"
但吳某身高體壯、已喪理智,無視哭喊掙扎,雙手箍住她腰和上身硬生生抱過欄桿——羽絨服被欄頂刮破,鞋在橋面留數道蹬擦痕——下一秒,吳某拖拽著張某翻欄墜向橋下亂石河灘。
墜落后張某渾身劇痛一度昏迷,吳某爬起見狀稍醒撥120,隨后被民警控制,張某送咸豐縣中心醫院搶救: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右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2—4椎體壓縮骨折;左5—7右4—6肋骨骨折(共7根);胸7—10左橫突骨折;骨盆多發骨折(骶骨、左恥骨上下支);雙肺挫傷、血胸。
幸虧正值枯水期、橋下有泥沙緩沖且冬衣較厚,重要臟器未破裂、脊柱未全斷,經全力救治脫離生命危險,咸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
警方核查發現吳某并非初犯:此前因盜竊罪被判(已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內又涉合同詐騙——虛構工程項目收保證金騙錢,另案已判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罰金1.5萬元。本次行兇時吳某本身已是涉合同詐騙已決/在案被告人,屬人身危險性較大的再犯。
咸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雖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害人僥幸生還)未得逞,但已著手實施且主觀故意明顯,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且有財產與暴力相關前科,綜合予以從輕處罰但不減檔減輕。
法院重點回應兩爭議焦點:
其一,是故意殺人而非故意傷害——從13.54米高橋將奮力反抗之人硬拽翻欄拋下,理性人皆知此舉大概率致死,行為人仍執意為之并對死亡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符合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要件。
其二,是未遂而非既遂——已著手(拖拽翻欄并實際墜橋),僅因被害人生還這一意志以外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適用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法院酌定從輕處罰(故意殺人罪判八年,未減至"情節較輕"檔)。
綜上,一審判決: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一千元;與前罪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罰金一萬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附帶民事賠償張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合計47561元。
對此,你怎么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