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日前召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提請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職業保障,增加休息休假、職業健康保障、行政執法資格以及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管理銜接等規定。
進一步加強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保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工作崗位特殊、職業風險高。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社會公眾提出,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職業保障。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回應。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實行與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保障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享有與其擔負職責使命和所做貢獻相稱的榮譽和權益。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家建立符合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特點的休息休假制度,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享有年休假、探親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擬規定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和心理疏導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國家消防救援人員職業健康保障,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根據需要開展心理評估、心理疏導等工作。
為明確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其要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針對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草案二審稿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地方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作出規定。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草案關于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擔任城鄉火災現場總指揮時的職責在消防法中已有規定,建議做好銜接。草案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擔任城鄉火災現場總指揮時,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職權。”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磊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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