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我酒后在家里遭一老板性侵,事發后我立即報警求助。”近日,云南昭通40歲左右獨居女子汪羽(化名)反映,今年3月她在家飲酒后遭窗簾店經營者蒲某性侵,事發后當即報警,DNA 鑒定佐證二人發生性關系,但公安三級機關均認定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目前汪羽已向當地檢察院提交立案監督申請。
汪羽10余年前離異,獨居在云南省昭通市某縣縣城。今年1月,她到蒲某經營的布藝店選購窗簾并添加對方微信。蒲某上門安裝后,多次微信主動邀約上門吃飯、留宿,汪羽均以早睡、外出等理由明確拒絕,二人不存在戀愛、經濟、情感糾葛。
3月6日晚,蒲某稱酒后騎車到汪羽樓下,汪羽感念對方曾免費幫忙維修家具,出于禮貌允許其進門。二人共飲枸杞酒,平日極少飲酒的汪羽十余分鐘后頭暈不適,多次催促蒲某離開,甚至提出為其叫出租車,均遭拒絕,她還錄制了三分多鐘勸阻錄音。
“后來,我看他實在不愿離開,便叫他睡大床我自己睡沙發。”汪羽說,沒料到蒲某則稱“你睡哪里我睡哪里”。她說,后來蒲答應她睡床上,他睡客廳沙發,“于是我走進臥室和衣而睡,因房間的鎖是壞的,沒辦法反鎖。”
汪羽說,3月7日凌晨0:30左右,她突然醒了,想上廁所,發現蒲某不見了,此時她感覺下身不舒服,用手摸時發現有異樣,“我頓時蒙了,感到驚恐害怕,馬上告訴了昆明一位朋友,我懷疑遭到性侵,對方建議我立即報警。”
汪羽介紹稱,她迅速撥打110報警,過了一會兒,附近派出所民警趕到她家調查取證,“當時我頭暈反胃,便喝了些蜂蜜水,還服了維生素,去派出所時還帶了幾支葡萄糖,后來被民警帶到縣人民醫院做生物檢測,醫生抽了血查酒精含量,回到家已是凌晨4點左右,當天中午又趕到派出所作筆錄。”
3月24日,DNA鑒定結果顯示,汪羽下體、內褲、胸部多處物證均檢出蒲某 DNA,法醫確認二人發生性關系。4月7日,縣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認定無犯罪事實。汪羽先后申請復議、市公安局復核,兩級公安均維持不立案結論。
![]()
汪羽向檢察院提交監督申請稱,蒲某利用她醉酒、重度抑郁癥發作導致意識模糊、無力反抗實施性侵。她自 2016 年確診重度抑郁,事發前停藥一年,案件發生后病情復發入院,公安未對其做精神狀態鑒定;事發后她第一時間報警,從未向蒲某索要財物,全程無同意對方發生關系的言行。
記者通過企查查檢索得知,當初汪羽定制窗簾的那家“窗簾布藝店”經營者系蒲某,成立日期是2010年7月。記者聯系蒲某,由其妻子接聽。對方稱整件事是成年人你情我愿,懷疑汪羽因訴求未達成報警;蒲某上門量尺、維修屬正常生意往來,相關私事屬于隱私,她不便過問丈夫,讓汪羽憑證據走法律程序。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案件已分配專人辦理,具體細節不便透露。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分析,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公安機械認定案件,忽略強奸罪認定標準。法律規定,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以激烈反抗為唯一標準,婦女醉酒、精神疾病、獨處弱勢導致不能、不敢反抗,均屬于強奸案中的 “其他手段”。現有聊天記錄、錄音、即時報警記錄、DNA 報告、精神病歷,可佐證汪羽主觀上拒絕對方,客觀辨識、防衛能力受限,具備刑事立案審查基礎。
律師給出維權路徑:汪羽可向檢察院完整提交聊天記錄、錄音、鑒定報告、精神疾病診療材料,并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由檢察機關核查公安不立案理由。若檢察院認為應當追責,會通知公安立案;若監督維持原結果,她可向上級檢察院復查,也可通過 12309、12389 渠道持續申訴。走完公檢監督流程后,還能提起刑事自訴,并另行起訴蒲某,主張人身、精神損害民事賠償。
來源 | 華商報大風新聞、瀟湘晨報
編輯 | 賀 曦
審讀 | 徐超先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