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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情況開展了部門規章清理工作。其中,根據醫師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對《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進行修訂,使醫師執業地點、勞動報酬、定期考核、執業管理等相關內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年公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公布)作為我國醫師執業管理的部門規章,自公布施行以來,在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幫助基層提升技術水平、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0年,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施行;2022年,執業醫師法廢止,醫師法施行。隨著兩部上位法的落地實施,兩部規章應當進行相應修訂調整,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與此同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衛生健康委紀檢監察組也要求,加快《關于引導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修訂工作進展,保障醫師多點執業行為有規可依、有規必依。
此次適時修訂兩部規章,是落實法律要求、回應現實訴求、保障各方權益的系統性工程,將為醫療衛生行業發展提供更加清晰的規范和指引,對于適應新時代行業發展新要求、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推動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實現制度內涵銜接統一
兩部規章嚴格對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等上位法規定,更新制定依據、執業證書取得、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多點執業、申請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不予注冊、外出會診等相關內容,使語言表述更為準確、制度內涵更加銜接統一。
其中包括,將“執業醫師法”修改為“醫師法”,將“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和“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修改為“醫療衛生服務”,將“主要執業機構”修改為“主執業機構”,并于法律依據部分補充《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
這不僅是語言表述上的更新,更是從形式到內涵的全面對齊。其核心在于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易操作、可遵循的具體規范,將促進制度設計、實踐運行與國家衛生健康法治體系建設的同頻共振。
增加會診邀請除外規定
原先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提出,“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然而,在臨床實踐中,部分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專科機構雖然自身不具備相應診療資質,但是確實存在因患者病情危重、無法轉運,而需要邀請其他機構醫師前來會診、予以緊急救治的情形。
此種情形臨床少見,卻關系患者健康甚至生命。按照醫師法提出的“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等要求,醫師應當支持急救會診。
因此,修訂后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增加了“除緊急救治外”的除外規定。這一調整與民法典、醫師法等法律要求相銜接,有法可依。
修訂醫師外出會診內容
修訂后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提出,“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其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這一修訂強調了按照醫師外出會診付出的技術勞動價值制定外出會診費用、規范分配制度,將在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調動其積極性的同時,更好地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
修訂后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提出,“醫療機構疏于對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以及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對醫師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這一修訂強調了醫療衛生機構的自我管理責任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將更好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防范廉政風險,確保整個醫療衛生體系健康、有序運行。
調整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
在既往的工作中,部分地區探索建立了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即執業醫師按照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注冊,執業助理醫師按照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注冊。多點執業備案制度,即醫師除在主執業機構需要注冊外,在其他機構執業只需備案即可。
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上述制度主要是為了緩解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的管理。進入新時代,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醫師隊伍持續健康發展,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由2012年的1.94名增長至2025年的3.78名,醫務人員短缺情況得到有效緩解。當下,醫師隊伍需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和作風建設,需要有序下沉基層,進而讓患者能夠就近就便享有優質醫療資源。
2022年3月,醫師法施行,從法律層面對醫師多點執業作出明確規定。醫師法第十五條提出,“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這表明,多點執業(包括跨省多點執業)的醫師只應有一個主執業機構。根據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情形包括: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
上述的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與醫師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修訂。根據修訂后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多點執業(包括跨省多點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都為其他執業機構。醫師開展多點執業,不管是在省內還是省外的醫療衛生機構,都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并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如果符合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情形的,則不用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
上述調整并非對醫師多點執業的限制,而是旨在以“精準定位、權責對等”為原則,構建一個更為規范、有序的醫師執業管理新框架。
這是深化醫改背景下醫師執業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的精細化升級,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監管挑戰,將引導醫師把執業精力更多地放到規范、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上,促進實現保障患者安全、維護醫師權益、提升醫療衛生體系整體效率的多贏局面,為健康優先發展戰略的深入推進夯實人才與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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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鄭雪倩
編輯:寧艷陽 肖琰(實習)
校對:于洋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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