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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正在從“誰先申請”進一步走向“誰真實使用、誰誠信經營、誰值得保護”。
作者 | 知產寶/MCP
商標不是用來囤的,而是用來經營的。
注冊不是品牌保護的終點,真實使用才是商標權利的底盤。
以后申請一件商標,不只要問“能不能報上去”,還要問“為什么要報、準備怎么用、是否符合經營需要”。
這也是知產寶MCP在解讀新《商標法》時抓住的主線:新法不是孤立修改幾個條文,而是在把商標制度從“注冊優先”進一步推向“真實使用、誠信申請、規范代理、強化保護”。
2026年6月26日,,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法,是中國商標制度的一次系統性調整。它回應的不是一個單點問題,而是一組長期困擾市場的現實問題:惡意搶注、囤積商標、重注冊輕使用、低質量代理、誤導性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權濫用,以及互聯網環境下正當使用與混淆侵權之間的邊界不清。
如果用一句話概括這次修法,就是:商標注冊正在從“誰先申請”進一步走向“誰真實使用、誰誠信經營、誰值得保護”。
本文的結構,也來自知產寶MCP對新法條文的拆解。先識別核心條款,再提取制度信號,最后轉化為企業和代理機構可執行的合規動作。
這恰恰說明,新法時代的商標服務,不能只停留在“查一查、報一報、駁回復審寫一寫”,而要從法律文本中形成可執行的判斷。
一、第十八條:惡意囤標會更難,商標申請要回到真實經營需要
新法第十八條,是本次修法最值得關注的條款之一。
該條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不得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
這實際上把商標申請的審查重點,從過去相對抽象的“惡意”判斷,進一步落到兩個更具體的問題上:
第一,有沒有使用目的?
第二,是否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
過去,商標注冊市場中長期存在一種投機邏輯:批量申請熱點詞,等別人來買;搶注行業通用表達,制造商業障礙;申請他人在先使用的標識,再反過來要求真正使用者付費和解;大量囤積與自身業務毫無關系的商標,形成“商標庫存”。
這種模式的基礎,是把商標當成低成本占位工具,而不是商業活動中的來源識別標識。
第十八條要改變的,正是這種底層邏輯。
當然,企業仍然可以進行合理的商標布局。新產品上線前申請商標,圍繞主營業務進行延伸注冊,針對重點類別進行防御性保護,本身并不當然有問題。
真正的問題在于,申請人能不能解釋清楚:這些商標與自身經營有什么關系?是否有產品規劃?是否有品牌使用計劃?是否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是否只是為了囤積、轉讓、阻礙他人使用?
這意味著,企業今后的商標布局不能再簡單追求“數量越多越安全”。
知產寶MCP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不只是判斷“這個標能不能申請”,而是把申請行為拆成幾個維度:申請人主營業務、指定商品服務、既有商標組合、申請數量變化、近似標識分布、歷史授權確權結果、類案裁判規則。
換句話說,新法之后,商標申請需要一套“可解釋的申請理由”。
真正安全的商標,不是注冊簿上躺著的幾百件名稱,而是能夠被業務規劃、產品線、宣傳材料、實際使用記錄支撐起來的品牌資產。
二、第五十三條:惡意申請不只是“駁回”,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解決的是“能不能注冊”的問題,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解決“惡意申請會不會被處罰”的問題。
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存在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包括違反第十八條申請商標注冊,以及故意違反馳名商標保護、代理代表關系搶注、損害在先合法權益等規定的申請行為。
這說明,新法并不是只在授權確權程序中“擋住”惡意申請,而是把惡意申請納入商標管理和行政執法視野。
過去,一些惡意申請人即使申請被駁回,也可能覺得“試一下沒有成本”。申請成功就獲利,申請失敗也不過損失一點申請費和代理費。
第五十三條釋放的信號是:惡意申請不再只是申請策略失敗,而可能成為需要被行政評價和處罰的違法行為。
這對批量搶注、熱點搶注、搭便車搶注、惡意攀附他人在先權益的主體,都會形成更強約束。
對企業而言,今后申請商標時要特別注意三類風險:
第一,不能把社會熱點、公共事件、知名人物、他人知名標識作為投機對象。
第二,不能明顯超出自身經營范圍和商業規劃大規模囤積。
第三,不能明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仍然故意搶先注冊。
知產寶MCP的價值,就體現在這里:它可以把“惡意申請”這種抽象風險,轉化為一組可檢索、可比對、可解釋的判斷要素。
比如,一個申請人是否存在短期內異常申請;是否集中申請熱點詞、公共資源詞、他人字號;是否與在先權利人存在行業關聯;是否在多個類別重復布局明顯無經營關聯標識;是否已有類似案件被駁回、異議成立或無效宣告。
商標申請從此不只是“能不能報”的問題,也是“報上去有沒有合規風險”的問題。
三、第二十三條:搶注他人在先使用標識,判斷會更重視“知道”與“故意”
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合法權益,也不得故意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這條延續并優化了現行法關于在先權利和在先使用商標保護的基本邏輯。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兩個表達。
一個是“在先合法權益”。
這不僅包括在先注冊商標,也可能涉及字號、姓名、肖像、著作權、外觀標識、地理標志、域名、作品名稱、角色名稱、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或服務名稱等。
另一個是“故意搶先注冊”。
它強調申請人的主觀狀態。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存在業務往來、合作接觸、競爭關系、行業認知,或者在申請前明顯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相關標識,仍然搶先申請,就更容易被納入規制范圍。
這對真實品牌經營者是重要保護。
很多品牌在創業早期,往往先使用、先銷售、先宣傳,商標注冊反而滯后。一旦被他人搶注,過去維權成本較高。新法繼續強調在先合法權益和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就是要避免商標注冊制度被反向利用。
這里也正是數據能力進入法律判斷的場景。
在先使用不是一句話,而是一組證據;“故意”也不是一個標簽,而要通過申請人關系、行業背景、接觸可能、申請時間、申請類別、歷史申請行為等事實來證明。
知產寶MCP可以圍繞這些問題幫助專業人員搭建證據結構。在先使用證據怎么排列,哪些類案支持“有一定影響”,哪些裁判規則強調“明知或應知”,哪些事實可以指向“不正當搶注”。
商標法保護的是誠信經營者,不是趁別人還沒注冊時搶跑的人。
四、第三十五條:異議期縮短為二個月,品牌保護要更快
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任何人可以根據相應事由提出異議。
這意味著,商標異議窗口從過去的三個月縮短為二個月。
對企業而言,這不是一個小變化。
異議程序是攔截搶注、仿冒、近似商標的重要前置機制。如果錯過異議期,后續仍可通過無效宣告等程序處理,但成本、周期和證據負擔都會明顯增加。
異議期縮短后,企業必須建立更快的商標監測機制。
過去,不少企業是在市場上已經出現仿冒產品、近似標識或者侵權店鋪后,才回頭查商標狀態。結果往往發現,對方商標已經公告、注冊甚至穩定存在,后續只能進入更復雜的無效、撤銷、行政投訴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三十五條的變化提醒品牌方:商標保護不能只靠“發現侵權后再處理”,而要前移到公告監測階段。
這也是知產寶MCP未來可以直接服務企業的場景。
一個企業需要監測的,不只是完全相同商標,而是近似標識、諧音變體、英文翻譯、拼音組合、圖形變形、跨類別搶注、上下游服務搶注以及競爭對手異常申請。
異議窗口縮短,意味著“發現—判斷—證據—理由—提交”的鏈條必須更短。
過去靠人工經驗慢慢篩,現在要靠數據和模型先把風險商標推出來,再由專業人員完成判斷和策略選擇。
商標保護的節奏正在前移。越早發現,越容易處理;越晚介入,越容易被動。
五、第五十四條:商標使用被重新放到制度中心
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這條看似是定義條款,實際非常關鍵。
因為它回答了一個基礎問題:什么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不是所有展示標識的行為都是商標使用。商標使用的核心,在于“用于識別商品來源”。
這意味著,企業保存使用證據時,不能只保存一個孤立的logo圖片,也不能只證明自己內部設計過、討論過、備案過。真正有價值的使用證據,應當能夠證明該標識已經進入商業活動,并且發揮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比如:
產品包裝、商品標簽、銷售合同、發票、訂單記錄、廣告投放、展會資料、官網頁面、電商頁面、門店照片、宣傳冊、短視頻推廣、平臺銷售后臺、用戶評價等,都可能成為商標使用證據。
第五十四條與第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結合起來看,新法的基本態度非常明確:商標權不是紙面權利,而是圍繞真實商業使用建立的權利。
這對知產寶MCP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應用方向:未來的商標服務不應只管理“注冊狀態”,還要管理“使用證據”。
企業需要知道,哪些商標已經真實使用,哪些商標只有注冊沒有使用,哪些商標的使用證據不足,哪些商標一旦維權可能面臨三年不使用抗辯,哪些商標應當補強包裝、銷售、廣告、電商頁面和授權使用記錄。
商標數據庫不能只是權利數據庫,還應當成為品牌使用證據和風險判斷數據庫。
六、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代理機構不能再只做“報件機器”
新法專門強化了商標代理監管。
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實施或者幫助委托人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更重要的是,第六十四條還要求,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第六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相關禁止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這會改變商標代理行業的競爭邏輯。
過去,一些代理服務的核心賣點是低價、快報、多報。客戶給名單,代理機構負責提交。至于是否存在顯著性問題、是否侵犯在先權益、是否屬于熱點搶注、是否存在欺騙誤認風險,往往被弱化為“審查員的事”或者“后面再說”。
新法之下,這種粗放模式的風險會明顯增加。
未來,商標代理服務的核心競爭力,會從“報件速度”轉向“風險識別能力”。
知產寶MCP要解決的,也正是這個問題。
它不是替代專業人員,而是把專業人員過去依靠經驗完成的判斷,轉化為可調用、可復核、可留痕的工作流程。
一件商標申請進入代理機構后,系統可以先圍繞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等條款做初步風險識別:是否明顯超出經營需要,是否可能構成熱點搶注,是否存在在先權利沖突,是否涉及禁止注冊標志,是否可能產生欺騙誤認,是否需要向客戶作出書面風險提示。
這會讓代理服務從“提交文件”升級為“提供判斷”。
新法之后,代理機構越專業,越需要一套能夠支撐專業判斷的工具。
七、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注冊商標不能成為誤導消費者的包裝術
新法對商標使用管理也作了更細規定。
其中,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一類條款,指向的是商標使用中的誤導性問題。
現實中,有些經營者將本來描述商品質量、原料、工藝、功能、產地、效果的詞語注冊為商標,再在包裝、廣告、電商頁面中突出使用,讓消費者誤以為這是商品真實特點,而不是商標標識。
這類問題常被稱為“心機商標”。
“心機商標”的危險在于,它表面上披著注冊商標的外衣,實際卻可能在消費認知中制造誤導。
商標法保護的是識別來源的標志,不是幫助經營者把賣點包裝成事實、把營銷話術偽裝成客觀信息、把消費者的注意力引向錯誤認知。
新法強化商標使用管理,說明商標注冊證不是誤導性使用的免死金牌。
一個標志即便被注冊為商標,也不能以容易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尤其是當相關標志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原料、工藝、產地、功能、效果等特點產生誤認時,經營者不能簡單以“這是我的注冊商標”為由排除監管。
這對食品、日化、農產品、保健相關產品、電商新消費品牌影響很大。
知產寶MCP在這一類問題上,可以做的不只是檢索商標狀態,而是把商標、包裝、廣告語、商品說明、消費者認知和類案規則放在一起判斷。
同一個標識,在商標注冊簿上可能是商標;在包裝正面突出使用時,可能變成商品賣點;在電商詳情頁和廣告語配合使用時,又可能形成誤導性表達。
這正是新法之后商標合規的難點:風險不只發生在申請階段,還發生在使用階段。
商標合規不再只是“能不能注冊”,還包括“怎么用才不誤導”。
八、第七十條:正當使用邊界更清楚,商標權不是禁止別人“提到你”的權利
新法第七十條對商標正當使用作了更細規定。
該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種類、性質、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價值、地理來源等特點,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同時,第七十條還進一步涉及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標志等非傳統商標中的功能性、實質性價值要素的正當使用問題,并明確僅為指示商品用途、適用對象、應用場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實來源而使用相關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不能當然禁止,關鍵仍在于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這對電商、維修配件、兼容產品、二手交易、測評內容、平臺經營都非常重要。
在商業社會中,經營者有時確實需要提及他人商標。例如:
維修服務需要說明適用對象;
配件產品需要說明兼容型號;
二手交易需要說明商品真實來源;
測評內容需要說明被測產品;
平臺經營需要展示真實商品信息;
廣告推廣中也可能出現必要的比較說明。
這些行為并不當然構成侵權。
關鍵要看:這種使用是在真實、必要、合理地說明商品或服務信息,還是在攀附他人商譽、制造來源混淆、暗示授權關系?
這一條對于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為“正當使用”和“商標侵權”之間,經常不是非黑即白,而是要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判斷。
知產寶MCP可以幫助專業人員做三件事:
第一,找到同類使用場景中的裁判規則。
第二,比對相關標識在頁面、包裝、廣告、商品說明中的具體呈現方式。
第三,圍繞“是否必要、是否真實、是否合理、是否容易混淆”形成結構化判斷。
簡單說,商標權不是用來禁止別人“提到你”的權利。真正要判斷的是:這種提及是否必要、是否真實、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商品來源或商業關系。
這也提醒權利人,維權要精準。把真正攀附商譽、制造混淆的行為打掉,是正當保護;把所有正常說明性使用都視為侵權,反而可能損害商標權本身的正當性。
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商標專用權保護繼續強化,但仍以混淆為核心
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六十九條則列舉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為,包括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并容易導致混淆,銷售侵權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反向假冒,幫助侵權等。
這說明,新法并沒有削弱商標權保護。
相反,在壓縮惡意注冊、規范正當使用的同時,新法繼續保護真正投入市場、形成識別功能和商譽價值的注冊商標。
但這里必須注意一個核心標準:混淆。
商標侵權不是簡單看“像不像”,也不是簡單看“有沒有提到別人商標”,而是要判斷相關公眾是否容易對商品來源、服務來源或者商業關系產生誤認。
這也與第七十條的正當使用條款形成呼應。
一方面,真正容易導致混淆的使用,應當被制止。
另一方面,真實、必要、合理、不造成混淆的說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不應被商標權過度覆蓋。
這類判斷,正是知產寶MCP的典型應用場景。
近似商標判斷、類似商品判斷、混淆可能性判斷,本質上都不是單一要素判斷,而是多因素綜合判斷。
標識近似程度、商品服務關聯、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實際使用方式、相關公眾注意程度、申請人或使用人的主觀意圖、市場共存狀態,都可能影響結論。
新法要建立的,不是無限擴張的商標權,而是邊界更清楚、保護更精準的商標權。
而精準保護的前提,是精準判斷。
十、第七十五條:商標不用,維權賠償會受影響
新法第七十五條延續并強化了“三年不使用抗辯”的賠償規則。
該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起訴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權利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非常關鍵。
它告訴企業:商標注冊不是保險柜。
一件商標即使已經注冊,如果長期沒有實際使用,在維權時也可能遇到賠償障礙。尤其是一些企業過去出于防御、儲備或歷史原因保留了大量商標,但實際并未投入商業使用。當這些商標被拿來主張高額賠償時,法院會更加關注其真實使用狀態和實際商譽積累。
背后的法理很清楚:商標保護的是商業使用中形成的識別功能和商譽價值。如果一個商標長期不用,沒有形成實際市場影響,其損害賠償請求自然會受到限制。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建立的,不只是商標注冊臺賬,還應當是商標使用證據臺賬。
銷售合同、發票、廣告投放記錄、產品包裝、宣傳冊、網頁截圖、展會資料、平臺銷售記錄、門店照片、媒體報道、用戶評價、授權使用合同,都可能成為未來維權時證明商標使用和商譽積累的重要證據。
知產寶MCP未來可以幫助企業做的,不只是“查這個商標有沒有注冊”,而是進一步回答:
這個商標有沒有穩定使用?
使用證據覆蓋哪些年份?
是否覆蓋核定商品服務?
是否足以應對三年不使用抗辯?
是否能夠支撐賠償請求?
是否需要補強證據鏈?
注冊只是開始。真實、持續、規范使用,才是維權底氣。
十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既打擊侵權,也防止惡意訴訟
新法繼續保留并強化商標侵權賠償規則。
第七十四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這說明,對真正的商標侵權,新法的保護力度仍然很強。
但與此同時,第七十八條規定,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一組非常重要的平衡。
新法一方面保護真正的商標權利人,另一方面也防止商標權被濫用。
商標維權不能被污名化。真正的仿冒、攀附、混淆、搭便車,當然應當被制止。
但商標也不能變成惡意訴訟工具。長期不用的商標、囤積來的商標、搶注來的商標、沒有真實商譽的商標,如果被用來批量起訴、索賠牟利、壓迫正常經營者,就偏離了商標制度的本意。
這也意味著,未來企業在發起商標維權前,需要先做一次反向評估:
權利基礎是否穩定?
商標是否真實使用?
被控行為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是否存在正當使用空間?
賠償請求是否有證據支撐?
是否可能被對方反擊為惡意訴訟?
知產寶MCP的作用,不是簡單生成一份起訴狀或投訴書,而是幫助專業人員在行動前完成“權利基礎—侵權可能—抗辯風險—賠償證據—類案結果”的結構化判斷。
新法之后,商標維權拼的不只是態度,而是證據、邊界和判斷質量。
知產力判斷
新《商標法》的方向并不復雜。保護真正使用商標、經營品牌的人;壓縮囤標、搶標、濫訴和低質量代理的空間。
它不是否定商標注冊制度,而是讓注冊制度重新回到商標的本質。
商標的本質,不是搶一個名字,不是占一個坑,也不是拿一張證書等待變現。商標的本質,是在真實商業活動中識別來源、承載商譽、連接消費者信任。
這篇解讀的形成,本身也是知產寶MCP能力的一次展示。它不是簡單摘錄條文,而是把新法條文拆解為一組可以被企業、代理機構、律師和品牌管理人員使用的判斷結構,然后形成這篇文章以饗讀者。
再次感謝您的閱讀。
排版、封面制作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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