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摘要:山西運城17歲男生被18歲高三學生冒充警察騙出門毆打致傷,案件已從行政處罰轉為刑事立案。本文解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競合處理、未成年人犯罪轉化規則及報案策略。
一、案情回顧:假警察騙局背后的暴力
2026年5月,山西省運城市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刑事案件。
17歲高二學生小宇(化名)遭到18歲高三學生王某某毆打。事件起因是情感糾紛——王某某的女友曾與小宇交往,分手后與王某某確立戀愛關系。王某某為"替女友出氣",于5月7日晚強行將小宇叫出家門,實施第一次毆打。
更令人發指的是,在得知小宇報警后,王某某不僅未收斂,反而變本加厲。5月9日,他找到一名24歲社會青年張某,冒充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將小宇騙出家門,隨后進行長達10分鐘的暴力毆打,致小宇頭部、臉部多處受傷,經診斷為胸部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疑似鼻骨骨折。
目前,該案已由行政處罰轉為刑事立案,王某某等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采取強制措施。
二、法律定性:兩罪競合如何適用
本案涉及兩個核心罪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與尋釁滋事罪。實務中需要根據具體情節判斷適用。
2.1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分析:
-主體:一般主體,本案張某符合
-主觀方面:故意,明知自己是假警察而冒充
-客體: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客觀方面:實施了冒充行為,且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本案中,張某冒充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將小宇騙出家門,已構成該罪。
2.2 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本案中小宇系未成年人,且有創傷后應激障礙病史,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2.3 兩罪競合的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招搖撞騙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實務判斷:
- 若僅評價冒充警察騙取信任的行為,適用招搖撞騙罪(最高3年)
- 若評價毆打致傷、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適用尋釁滋事罪(最高5年)
- 本案存在毆打情節且造成實際傷害,尋釁滋事罪處罰更重,應以該罪定罪
此外,王某某前后兩次毆打、糾集他人參與、冒充警察等情節,均屬于從重處罰因素。
三、未成年人犯罪:年齡不是護身符 3.1 刑事責任年齡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
- 王某某18歲(高三學生),已滿16周歲,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
- 小宇17歲(高二學生),系未成年人受害者
3.2 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但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犯罪,不適用該從寬規定
王某某雖為學生身份,但已年滿18周歲,依法不能適用未成年人從寬條款。
3.3 從行政處罰到刑事立案的轉化
本案最初以行政處罰處理(王某某行政拘留12日、張某行政拘留7日),后轉為刑事立案。這種轉化的法律依據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
轉化條件:
- 初步調查時證據不足或傷情鑒定未完成
- 后續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
- 被害人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
小宇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疑似鼻骨骨折",若后續鑒定達到輕傷標準,則案件性質由治安案件升級為刑事案件。
四、實務指引:遭遇類似情況的應對策略 4.1 如何識別假警察
真警察的法定程序:
- 出示人民警察證
- 穿著制式警服(特殊情況除外)
- 執法時至少兩人
- 傳喚需出示傳喚證
- 詢問筆錄需在派出所或法定場所進行
警惕以下情形:
- 以私人號碼自稱警察
- 要求單獨外出"配合調查"
- 不說明具體事由
- 態度粗暴、威脅恐嚇
核實方法:
- 撥打110核實來電身份
- 要求對方提供警號并通過官方渠道查詢
- 直接前往就近派出所核實
4.2 受害后的取證要點
第一時間:
- 報警并要求出具受案回執
- 拍攝傷情照片、視頻
- 保存就醫記錄、診斷證明
- 保留通訊記錄、聊天記錄
傷情鑒定:
- 要求公安機關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 到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鑒定
證據保全:
- 調取小區監控錄像(盡快,避免覆蓋)
- 尋找目擊證人
- 保存通話錄音
4.3 復議與申訴途徑
若對公安機關的初步處理不服:
-行政復議: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提出(如本案中小宇父親向鹽湖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立案監督: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刑事自訴: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五、類案參考與量刑預測 5.1 類似判例
案例一:某甲冒充警察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實施毆打,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案例二:某乙糾集多人多次毆打未成年人,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5.2 本案量刑預測
綜合本案情節:
- 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從重)
-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重)
- 兩次實施毆打(從重)
- 糾集他人參與(從重)
- 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從重)
- 若達成賠償諒解(可從輕)
預測刑期:王某某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傷情鑒定為輕傷且未達成諒解,刑期可能接近三年。
六、FAQ:常見問題解答
Q1:冒充警察但沒有騙到錢,也構成犯罪嗎?
A:構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不以騙取財物為必要構成要件,只要實施了冒充行為并意圖謀取非法利益(包括騙取信任、地位等)即構成犯罪。
Q2:如果被假警察騙了但沒受傷,怎么處理?
A:仍可報警追究其招搖撞騙罪的刑事責任。若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拘留或罰款。
Q3:對方是高三學生,高考在即會影響案件處理嗎?
A:不會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學生身份不影響定罪量刑。但考慮到羈押對學業的影響,若符合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
Q4:傷情鑒定多久能出來?
A: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在受委托后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復雜傷情可能需要更長時間。
Q5:對方家屬提出賠償22萬和解,該接受嗎?
A:是否接受和解需要綜合考量:傷情嚴重程度、后續治療費用、精神損害程度等。建議在律師指導下協商,和解協議應明確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刑事責任諒解等內容。
結語
運城這起案件再次警示我們:法律尊嚴不容踐踏,未成年人權益不容侵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是對社會秩序的雙重破壞。對于此類行為,法律必將予以嚴懲。
作為家長,應教育未成年人提高防范意識,學會識別真假警察;作為公民,遇到類似情況應果斷報警,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普法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案件處理應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如有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關鍵詞:、、、、、、
*本文來源:綜合中國新聞周刊、法治日報等公開報道整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