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單方虛偽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若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虛假,則該虛假表示無效。
本案中買受人簽訂預售合同時已逾期付款構成根本違約,此時仍約定后續付款期限與常理相悖,應認定為單方虛偽意思表示。法院據此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確定合理的付款期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聯法條】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
- 《民法典》第七條:誠信原則。
某置業公司(出賣方)→ 周某、于某(買受方):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
【原告訴請】
要求周某、于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43,163元。
【被告答辯】
兩被告稱合同簽訂時已構成違約,約定后續付款期限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通過售樓處人員孫某得知催收函"只是形式",因此合理相信不會真的追責。
【法院查明】
2021年3月2日,周某、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總價約347.38萬元。約定付款分三期:簽約時支付70萬;5月10日前支付174萬;6月30日前辦妥按揭貸款104萬。
兩被告于2021年8月22日簽字蓋章,實際第二期款逾期超過60天。2021年9月及2022年3月收到開發商催款公函后,通過微信問孫某"為何收到催收函",孫某回復"這個是形式,沒事的"。最終兩被告于2022年11月才完成貸款審批放款并付清全部房款。
【法院認為】
一、關于合同付款條款效力:簽訂時第二期已逾期超60天、第三期即將到期,此時約定付款期限與常理相悖,屬于單方虛偽意思表示;相對人作為開發商也應知悉該意思不真實,故該部分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但買受人購房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應在合理期間內支付尾款。法院綜合考慮申請貸款到放款的正常流程,確定合理期限為3個月。
三、依此計算逾期違約金應為71,495元,而非原告主張的143,163元。
【裁判結果】
一審(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周某、于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71,495元。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1民終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理論中的單方虛偽意思表示認定問題。我國現行法律雖未直接規定該制度,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蘊含了類似精神。司法實踐中應從表意人行為與生活常理的契合度、相對人是否明知等因素綜合判斷。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