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訴訟中的授權委托書,很多人有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可以適用民事活動中委托代理行為的追認規定,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法典》第 503 條規定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將上訴認識視為正確理解的,甚至包括了很多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或是以為,認為只要當事人事先知道、事后不會反悔,法官不會主動審查,對方當事人也無從得知,即便有人提出質疑,也會以法規規定的追認制度進行開脫。
因此,也便有了在司法訴訟中,有些律師或是跟當事人聯系不便,或是為了圖省事,或是存有僥幸心理,更有甚者是被當事人騙了,自己在向法院提交的訴狀、上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上,代替當事人簽了字。
他們不知道的是,上述理解是錯誤的。一旦被查實的話,后果相當眼中。不僅律師面臨著向法院提交虛假法律文書的司法處罰,而且面臨著律師執業違規的行政處罰,不管時隔多少年,辛苦幾年進行完的訴訟過程及結果,也面臨著被撤銷的局面。
近日,網上流傳的某地中院的一則民事裁定書顯示,在一起再審案件中,申訴人提出的再審理由就是,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在原審中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當事人的本人簽名,時隔多年之后要求法院撤銷原來的一審、二審判決書。
案件再審中,經筆跡和指紋的司法鑒定,原一、二審中的《授權委托書》均非本人簽名和本人指印。盡管授權委托書中的當事人,再審時明確表示追認代理人的代簽行為,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一、二審系沒有委托授權他人進行訴訟,即使事后追認,原訴訟代理行為依然無效。
最終再審判決,撤銷了原一審、二審民事判決,直接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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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代簽授權委托書,不適用民事行為的追認制度
對于這個問題,并不是什么法律爭議問題,因為已經有很多司法案例進行了法律性質的認定,最高法院針對這一現象也有司法案例進行了專門裁判。
最高法院2018年1月30日做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63號民事裁定書中,裁判認為,肇州工信局在本案一審、二審中沒有委托授權李某進行訴訟,李某使用偽造的肇州工信局公章制作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代理手續參加本案一審、二審審理。
雖然肇州工信局在之后表示對李某等訴訟代理行為以及裁判結果予以認可,但是訴訟代理不同于民事代理,且李某偽造肇州工信局公章已構成犯罪,其行為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即使肇州工信局事后認可也難以認定李某的虛假代理行為具有合法性,故本院認為李某的訴訟代理行為無效,本案一審、二審確存在錯誤。
類似的司法案例還有,臨沂市羅莊區法院(2020)魯1311民初3779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認為,
起訴狀中原告簽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為,經表面比對,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名與原告本人簽名亦不相符,自2020年7月2日簽訂授權委托書、2020年7月4日形成起訴狀至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未就上述文書進行補簽和對文書內容進行追認。開庭時原告本人亦未到庭,在庭后本院通知其到庭接受調查時表示他人代簽訴狀時其本人在場,但對代簽人不能明確陳述、代簽理由牽強并非法定理由。本院認為,起訴的原告應系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起訴應提交本人簽名的起訴狀并應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綜合本案庭審和調查情況,原告本次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武川縣法院(2020)內0125民初650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認為,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出具的侯某授權委托書和訴狀中侯某筆跡明顯不一致,且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沒有明確說明李某具有代簽訴狀事項,原告代理人簽署訴狀主體不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侯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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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替當事人簽字起訴狀、授權委托人的法律后果很嚴重
有經驗的律師,會特別重視跟當事人之間進行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以及當事人通過自己向法院轉交的其他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強調一定要當面親自簽署。
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的,律師可以上門面簽,必要時,還要用視頻的方式記錄簽署的過程。這不是什么謹小慎微,根本就是重大教訓得出的痛徹領悟。
有司法案例顯示,北京大興法院法官在審理一起執行異議之訴訟案件中,有一當事人提出,訴訟一方的當事人系公安機關通緝的在逃人員,卻委托了律師來參加訴訟。
法院質詢律師,律師的回答是,“我也不知道這位是這身份啊,當時我怕超過起訴的時間,就代他在起訴狀上簽字。”
最終,法院對偽造起訴狀中原告簽字、遞交虛假委托書的律師作出罰款20000元的決定。此外,法院還向律師所在律所發送了司法建議,要求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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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司法處罰并不是最主要的,導致動輒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案件被一審裁定駁回、歷經數年訴訟終審之后被撤銷的民事賠償責任,卻是很多律師難以承受的。
很多案件一旦經過了訴訟時效,就失去了司法訴訟勝訴、利益得到救濟的機會,當事人勢必要追究法律責任。盡管當事人同意律師代簽法律文書,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身為專業法律人士,不管是因為自己的錯誤法律理解,還是明知法律規定而處于好心為之,都是難辭其咎的,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的。
當下,很多律師、律所跟當事人溝通越來越依賴網絡,甚至通過網絡營銷,大量承接全國性案件,有些代理案件根本不跟當事人見面就代理訴訟。如此的遠程委托代理案件,一旦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上訴狀等法律文書的簽字環節出了問題,對案件未來的結果、對律師的執業生涯,都是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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