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公司從事線下地推活動,業務模式為:接受他人的地推單,在線下地推,引流獲取報酬,計酬方式為按人頭計酬,每拉一個人的酬勞是10-50元不等。
當事人已經從業四五年,成立了公司,正常繳納社保,大部分地推活動有合同,部分沒有合同,因其承接了地推廣告致被害人被騙,警方以詐騙罪刑拘,后告知即使不構成詐騙罪,也可能涉嫌幫信罪,家屬取保候審申請被駁回,目前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
二、爭議焦點
1. 當事人僅地推引流業務、沒有與上游合謀,是否具備詐騙罪、幫信罪“明知”要件;
2、地推僅是填寫資料,引流,對于引流后的行為,當事人并不掌控,另外引流的內容究竟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當事人主觀明知。
三、辯護思路
1. 當事人沒有犯罪故意:詐騙罪沒有共謀,不獲取所得利益,不參與分成,幫信罪需“明知他人涉網犯罪”,當事人僅引流、無合謀,對案涉廣告違法不知情,不構成共犯及幫信罪,另外從當事人合作的對象以及引流的內容來看,其合作的大多是大廠,引流的內容無明顯指向性,當事人已經針對信息做了核實,對于填寫用戶資料等行為,系引流的正常結果,并不意味著后續會有詐騙行為;
2. 當事人獲利是按拉新計酬,報酬僅為10-50元/新用戶,對于拉新這個事情而言,許多新媒體公司早期都采用地推的方式拉新,包括但限于贈送禮品等,故在報酬合理的情況下,亦可推定當事人沒有犯罪故意;
3. 當事人僅是拉新引流,沒有下一步動作,沒有詐騙或幫信行為;
4、當事人依法注冊公司,簽訂合同接受委托負責拉新,對于民營企業新業務發展模式,如果是合法經營的,無意涉案且配合調查的,優先適用非羈押措施。
四、律師工作
1. 會見核實:第一時間會見,固定當事人無犯罪故意、配合調查的事實。
2. 提交意見:撰寫《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聚焦核心觀點,推動不批捕。
五、案件結果
當事人此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不成功,案件報送檢察院后才委托,接受委托后,我們第一時間提交法律意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當事人沒有辦理取保候審,直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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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詐騙罪和幫信罪核心是“主觀明知”,如何判斷主觀明知應當從行為本身、獲利等綜合判斷。
作者簡介:黃毅律師,95后,廣西南寧刑事律師,碩士學位,經濟與職務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廣西刑事律師論辯賽“最佳風采獎”,親辦案件獲廣西律協優秀2020-2025優秀案例,執業以來獲多起無罪(含不起訴、撤回起訴、取保后不追責)取保候審,辦案全程可視化,各流程主動反饋,打破信息差,保證刑事案件家屬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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