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湖南發布《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即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
(2026年6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人(包括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負有管理職責的投資人或者股東依法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前述人員的有關信息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實時公示,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人員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支持、引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火藥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實行采購、入庫、儲存、領用、消耗、核銷的閉環管理,建立電子與紙質雙臺賬,根據設計生產能力、生產計劃和實時庫容量如實申報運輸許可數量。
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生產需求和設計庫容量,科學核定企業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火藥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年度需求總量。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核定情況,核發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火藥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許可數量不得超出企業的年度需求總量和設計庫容量。
應急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生產企業黑火藥、引火線、退役火藥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存儲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制度。勞動密集型品類企業按照不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其他企業按照不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設置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用于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報告隱患的及時獎勵,結余部分可以用于本企業安全生產績效獎勵。企業對從業人員報告的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從業人員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對第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給予首報人員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獎勵。
對無證生產、經營、運輸或者非法儲存煙花爆竹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高于三十萬元的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儲存區域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建設、使用人臉和車輛識別門禁系統,實現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并接入應急管理部門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系統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全部實時上傳政務云。未經過人臉、車輛識別門禁系統識別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以及車輛,不得進入生產、儲存區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人臉、車輛識別門禁系統和生產視頻監控系統進行經常性維護,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逃避監管故意關閉、破壞監控和報警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消除安全隱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再次出現同一違法行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不少于三個月;情節嚴重或者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二)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三)生產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
(四)明顯超過設施設備設計生產能力生產;
(五)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增加安全隱患;
(六)擅自改變生產工藝流程,增加安全隱患。
下列情形屬于前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藏匿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退役火藥的;
(二)超許可范圍生產A級產品的;
(三)在無藥工(庫)房或者1.3級工(庫)房從事1.1級作業,以及在無藥工(庫)房或者1.3級工(庫)房存放應當放在1.1級工(庫)房的危險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非法生產、加工、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含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
(四)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和報警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五)其他涉嫌犯罪的。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
(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立案不予立案、應當處罰不予處罰、應當從重處罰不予從重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日常監管;
(六)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