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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中院的生效民事判決通過再審程序被江蘇高院撤銷,鎮江中院判決我的當事人F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但江蘇高院判決F無需承擔保證責任。執行依據被撤銷,針對原審民事判決的拒執行為作出的刑事判決要不要跟著撤銷?
從評論區留言看,絕大多數網友認為這根本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常識性問題。但是鎮江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有不一樣的視角。一言以蔽之,鎮江中院的邏輯是:即便法院判錯了,也要無條件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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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法律需要保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院執行權威。但這種保護不能超越實質公平和實質正義,不能以錯誤剝奪公民的自由、清白和合法財產權為代價。明知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判決有錯,還要強行維持拒執刑事判決的既判力,既違反基本的法理原則也違反基本的倫理底線。
鎮江中院很多年前即已駁回F的申訴,但這并不意味著鎮江中院對此案已經不能再行糾錯。相反,根據最高法《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也即,只要鎮江中院葉巍院長愿意擔當,他有完全的職權可以糾正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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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選擇自行糾錯,還是選擇將矛盾上交江蘇高院,就看葉巍院長的選擇。當然,我們也做好了繼續向江蘇高院申訴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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