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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市民胡先生針對云南省衛健委拒絕公開醫療機構處罰文書一事,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單看這起信息公開復議案件,流程合規、訴求普通,放在海量政務訴求里并不起眼,但整件事折射出基層行政執法答復方式、信息公開尺度把握的普遍短板,各地行政機關都應當以此為鏡,對照自查、改進工作方式。
胡先生此次申請公開的信息,是云南省衛健委針對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不合理診療行為作出的整套行政處罰文書,處罰內容為警告、罰款22000元。該案不屬于重大惡性醫療事故,沒有涉密、涉穩、涉及重大人身損害的特殊情形,僅為醫療機構違規診療的常規執法案卷。可胡先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云南省衛健委直接作出不予公開答復,沒有配套釋法說理,僅簡單拋出法條結論,讓申請人難以接受。
胡先生堅持提出,醫療衛生領域行政處罰直接關聯群眾就醫安全、公共衛生利益,屬于社會公眾高度關切的執法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全面、及時向全社會公開,保障群眾監督醫療行業的合法渠道。普通群眾通過處罰文書,能夠清晰知曉公立醫院違規診療的具體情形、監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裁量標準,既能倒逼醫療機構規范診療行為,也能幫助大眾辨別就醫風險,天然具備公共監督屬性。
面對群眾的公開訴求,云南省衛健委給出唯答復: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該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該委決定“不予公開”。從法條字面來看,該答復的確能找到對應條款支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行政執法案卷信息行政機關可以不予公開,單純從合規層面評判,這份答復不存在明顯違法硬傷。
針對答復,胡先生認為,自己申請調取的是終局性行政處罰結論文書,并非案件調查筆錄、內部合議記錄等過程性材料,不屬于條例劃定的內部事務、過程性信息范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四十八條明確行政執法遵循公開公正原則,具有社會影響的處罰決定必須主動公開;國家衛健委配套出臺的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同樣要求,醫療機構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限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云南省衛健委僅憑“案卷信息”四個字一刀切拒絕,無視醫療衛生領域專項公開規定,實質上壓縮、剝奪公民法定知情權,也違背行政執法全過程公開的硬性要求。
據相關媒體報道,胡先生已依規向云南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目前來說,復議結論尚未對外公布,青鋒不能做過多評論,但整件事暴露出的政務答復短板值得所有職能部門警醒。
倘若云南省衛健委在作出不予公開答復時,摒棄模板化、程式化的簡短話術,以案釋法、分層說理,逐條區分過程性卷宗材料與終局處罰決定書的邊界,同步告知胡先生可通過復議閱卷、現場查閱卷宗等法定渠道獲取相關內容,把法律依據、裁量考量、替代獲取途徑完整講透,或許就能完全打消申請人質疑,不會走到行政復議這一步。
簡單一句“不予公開”看似省事,實則浪費大量行政資源:群眾不服提起復議,上級政府法制部門要重新核查事實、梳理法條、組織雙方舉證答辯,額外投入人力、時間處理糾紛;同時生硬冰冷的答復極易拉大機關與群眾之間的距離,群眾訴求得不到細致回應,心中疑慮無法消解,直接降低群眾對政務服務的滿意度,損害行政執法公信力。
青鋒認為,群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咨詢行政執法相關事項時,行政機關不能只機械套用法條模板簡單答復,一味生硬拒絕。工作人員應當兼顧法理與情理,主動擺事實、列法條、講清裁量邏輯,同步告知群眾其他合法信息獲取途徑。多一段細致解釋、多一層換位思考,既能減少復議、訴訟帶來的行政資源損耗,也能切實提升群眾辦事獲得感,真正讓行政執法公開透明、有理有據,以柔性說理化解群眾疑慮,讓每一份政務答復都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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