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高萌)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中,有人相互串通、先行談判并就實質性內容訂立了合同,作數嗎?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出借資質讓其他單位承攬工程嗎?如果農民工被拖欠了工資,可以請求施工單位先行墊付、先行清償或者清償拖欠工資嗎?
處理這些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即將有更加具體的法律依據。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并配套發布六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典型案例。該司法解釋將于6月30日起施行。
實踐中,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存在暗箱操作、圍標、串通投標、地方壁壘、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招標人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往往采取簽訂意向書、形成會議紀要甚至補充協議等方式,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嚴重影響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甚至嚴重威脅建設工程質量。對此,《建工解釋二》第二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時,對合同訂立時必須招標但后來因國家政策調整而在起訴時已不再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建工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僅因未招標而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法介紹,出借資質通常也稱為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直接破壞了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質制度,危及建設工程質量,進而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筑法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行為,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與行政執法相向而行、同向發力,堅決否定出借資質行為效力和尋租空間。《建工解釋二》在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
建筑質量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高法表示,《建工解釋二》在處理未完工程價款的結算、當事人就無效合同達成的折價補償協議的認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以及修復費用的確定與支付、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以及工程價款債權受讓人應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問題上,均明確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基礎。
關于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2019年12月國務院公布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基礎上,《建工解釋二》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農民工依照上述條例享有工資訴權,落實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就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先行墊付、先行清償或者清償責任,通過明確規則和訴權促使各方嚴格保護農民工工資權利。
此外,《建工解釋二》還對合同無效、解除情形下的處理,固定總價合同價款調整和結算方法,工程價款及時結算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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