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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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判范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準。
那么,如果當事人未訴請,法院是否應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院在《牡丹江溫春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王華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認定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前提,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本案中,案涉新鎮丹江灣二期工程的保證金700萬元系王華生個人支付。王華生與大東公司簽訂掛靠協議,并由大東公司為王華生出具《授權委托書》,王華生以此借用大東公司資質進行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大東公司并不進行人員及工程資金的管理。據此,《掛靠協議》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借用資質的情形,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均屬無效合同。案涉合同雖經備案,亦不能補正其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的法律后果。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法有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認定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前提,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進行審查,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故溫春公司關于原判決超審理范圍的申請再審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裁判觀點簡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與監管屬性,效力問題直接關乎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場秩序,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與建筑行業強制性管理規定。
因此,法院審理建工糾紛負有法定審查職責,必須主動、依職權獨立審查合同效力,不受當事人自認、協商、訴求范圍的約束。
法院主動認定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
結合本案裁判規則,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建工案件,發現以下情形一律主動認定合同無效:承包人無資質、超資質承接工程;掛靠有資質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工程存在違法轉包、層層分包;未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違規工程;必須招標未招標、中標無效的工程項目。以上情形不因當事人無異議而合法化。
周軍律師提醒,參與建設工程訴訟時,當事人需提前自查工程資質、發包流程、簽約主體,預判合同效力;若合同大概率無效,應提前按照無效合同結算規則準備證據,避免固守有效合同訴求,導致裁判偏差、訴求落空。同時可利用法院主動審查規則,主動披露效力瑕疵,爭取按過錯比例合理結算,最大化保障自身工程款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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