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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百色市隆林縣人民法院集中開庭審理并宣判三起小型客車嚴重超員危險駕駛案件,三名被告人因駕駛7座非營運小型普通客車嚴重超員載客,均構成危險駕駛罪,相繼受到刑事處罰并被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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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期,公安交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先后查獲三起性質惡劣的客車超員違法行為。
楊某春駕駛核定載客7人的非營運小型普通客車,違規搭載學生,現場核查實際載客達21人,嚴重超出車輛額定載客人數,執勤民警當場將其查獲。
王某駕駛核定載客7人的非營運小型普通客車,以營利為目的違規載客,實際載客14人,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
林某建駕駛核定載客7人的非營運小型普通客車,車輛實載14人,超員情況嚴重,執法民警在路面檢查中將其查獲。
上述三人均存在嚴重超員載客行為,公訴機關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三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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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春等三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春等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結合三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如下:
楊某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林某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超載行為,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廣大駕駛人切勿因為一己私利抱著僥幸心理而違法駕駛,應守牢交通安全底線,消除安全隱患。同時提醒廣大乘客應選擇正規交通工具出行,拒絕乘坐超員車輛,如發現類似超員載客行為,請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營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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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黃崇焊
內容來源:隆林法院、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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