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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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那么,法院不立案,當事人未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的,之后還能可再訴嗎?
最高院在《周松壽等福建省寧德市自然資源局等其他資源行政強制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已依法提起訴訟,因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立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長期擱置審查,客觀導致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逾期后果不歸責于當事人,屬于法院程序違法所致。當事人不受逾期失權約束,補齊材料后可依法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不得以超期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對法律規定的理解。
首先,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是權利性規定。
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后,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受理。但考慮到存在特殊情況,《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賦予當事人在法院違法不受理情形下,“越級”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救濟的權利。如果將該款理解為義務性規定,則失去制定的必要性。而對于程序權利,當事人有選擇適用的自由。
其次,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是任意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
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起訴,而非“必須”或者“應當”,此系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即,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起訴,也可以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起訴。
最后,從立法修改的角度出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對《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進行了修改完善,這也反映了立法機關認同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責任不在起訴人,應當允許其通過繼續起訴的形式尋求救濟。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過錯造成的逾期,不能由當事人買單。司法程序瑕疵不得剝奪當事人合法訴權。提起行政訴訟時,務必留存完整起訴憑證:現場立案做好簽收記錄、拍照留存;郵寄立案使用EMS并備注“行政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留存物流簽收底單。遭遇法院7日內不立、不裁、不答復時,立即向上級法院申訴備案,固定法院程序違法事實。若已被以超期為由駁回,可援引本案判例申請再審,主張期限過錯歸責法院,恢復訴訟權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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