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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實務研究系列|第1篇:犯罪行為發現地
個案裁判認可“被害單位發現泄密的地點”作為犯罪結果地,但該認定不宜脫離具體事實泛化適用
閱讀提示
如何在刑事程序啟動之初爭取對權利人更為有利、同時經得起程序審查的管轄地,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策略問題。李營營律師團隊結合公開裁判文書與辦案經驗,圍繞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的管轄連接點形成系列文章。本文聚焦第一個連接點:犯罪行為發現地。
裁判要旨
在本案具體事實下,二審法院認可被害單位在惠州發現機密文件泄露并報案,據此認定惠州屬于犯罪結果地,進而肯定惠州司法機關的管轄權。但從現行一般規則看,“犯罪行為發現地”并非當然、獨立的法定管轄連接點,仍應結合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等事實進行實質判斷。
01現行管轄規則基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偵查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將“犯罪地”區分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其中,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適用提示
上述規范并未將“發現犯罪行為的地點”單列為普遍適用的管轄連接點。因此,報案地、線索發現地能否取得管轄,應以其是否同時構成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指定管轄依據為核心。
02案情簡介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王青入職深圳市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及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2016年,王青從華星公司離職后,進入重慶市惠科金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科公司”)工作。
因惠科公司產品實驗出現異常,鄭博鴻(另案處理,已判決)需查詢異常原因。王青將其在華星公司獲取的未公開《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所包含的PI不沾生產工藝技術信息,在鄭博鴻所在部門的微信群內共享;鄭博鴻隨后在排查異常時使用了該技術信息。
經司法鑒定,《PI不沾—CFITO改善報告》中的四個方面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相關商業秘密被侵犯給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4,688,664.81元。
2016年1月11日,位于惠州市仲愷區的TCL集團總部通過監控發現,百度文庫網站出現華星公司技術領域的機密文件。
TCL集團隨后向惠州市公安局報案。惠州市公安局指定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管轄,偵查終結后移送惠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并由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王青及其辯護人提出,惠州公安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2020年7月,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青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王青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9月,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惠州市公安機關及后續司法機關是否對本案具有地域管轄權?
04法院裁判觀點
惠州中院認為,華星公司系TCL集團的子公司。TCL集團在惠州市仲愷區發現華星公司的機密文件被泄露并報案,本案犯罪結果地發生在惠州市,因此惠州司法機關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對辯護人關于本案管轄錯誤的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05律師評析一、從公開文書看,本案與惠州的傳統管轄連接并不典型
華星公司注冊地在深圳市光明區,王青任職的惠科公司注冊地在重慶市巴南區。公開裁判文書未完整披露王青的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也未顯示其在惠州實施獲取、披露或者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王青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二審中持續提出管轄異議,也從側面反映出本案管轄連接存在爭議。
二、線索發現地與涉案犯罪行為之間仍需建立證據聯系
TCL集團在惠州發現網絡平臺存在涉案技術文件泄露,是本案啟動報案的重要事實。但僅從公開裁判文書,尚難確認網絡平臺文件與王青被指控的微信群披露、使用行為之間的具體對應關系。因此,認定發現地同時屬于犯罪結果地,應當有證據證明該地點與本案犯罪對象被侵害、損害結果形成等事實存在實質聯系。
三、母公司所在地或報案人所在地本身并非當然的犯罪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均有權報案、控告或者舉報;但有權報案不等于報案人所在地當然取得管轄權。即使TCL集團位于惠州,也仍需回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指定管轄等法定依據進行判斷。
四、本案裁判結論具有個案性,不宜直接概括為普遍規則
本案裁判將被害單位發現泄密的地點納入犯罪結果地,并據此肯定惠州管轄。這一處理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管轄連接點的擴張理解,也說明權利人在報案階段主動梳理連接事實具有現實意義。但在其他案件中,若僅有“在某地發現線索”而缺乏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與該地的實質聯系,仍可能面臨不予受理、移送管轄或者管轄異議風險。
06實務操作提示先制作“管轄連接點清單”
分別列明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生產、銷售、損失發生、數據服務器、犯罪嫌疑人居住等地點,并為每個地點匹配證據。
固定“發現過程”,但不要止步于“發現地點”
通過公證、可信時間戳、電子數據取證、平臺記錄等方式固定發現過程,同時繼續證明發現內容與涉案商業秘密、被控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對應關系。
區分報案便利與法定管轄
在權利人熟悉的地區報案具有溝通和取證便利,但立案機關最終仍需說明法定管轄依據。報案材料中應主動寫明該地為何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地。
預先準備管轄爭議應對方案
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通常跨地域、跨企業、跨數據載體。正式報案前,應同步評估多個潛在管轄地,準備移送、協商或者申請指定管轄的備選路徑,避免案件在程序爭議中長期停滯。
07案例與法規依據
《王青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刑事二審裁定書》,案號:(2020)粵13刑終3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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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
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xx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某技術秘密糾紛案件入選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產庭裁判要旨摘要。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
本文僅作專業交流之用,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具體案件應結合事實、證據及現行有效法律規范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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