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都市現場消息,家住上海浦東新區曹路鎮韻秀佳苑小區的魯先生告訴記者,今年4月,小區所屬的桐韻居民區召開了居民代表會議。會上,自己的犯罪記錄被現場當眾宣讀。在他看來,自己的個人隱私權被侵犯。
魯先生說,此前,他被自己所在樓棟的鄰居推選為樓組長候選人之后,當地鎮政府在對候選人進行政審和聯審的過程中,發現其早年有犯罪記錄。工作人員隨后告知他主動退出,“說我根本不在此審核范圍內,如果我不退出,就要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開我的個人信息”。
讓魯先生沒想到的是,今年4月6日召開的居民代表會議上,鎮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當場宣讀了一份政審材料,公開了他2005年6月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的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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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當眾宣讀犯罪記錄
同小區相關知情者陸女士向記者證實了這一情況,她表示:“街道領導以及鎮政府領導是說了,讓我們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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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小區相關知情者陸女士向記者證實了這一情況
對此,魯先生表示,自己并非參選居委會主任等行政職務。按照相關法律,樓棟組長的選舉不適用此類政審程序,更不應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開其個人犯罪記錄。“你拿出法律法規來,我認;你沒有法律法規,你就是違法了。”魯先生說。
事發后,魯先生當場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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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警方進行立案調查
據他提供的材料顯示,4月8日,當地警方進行立案調查。
然而,6月5日,警方突然告知魯先生案件終止調查,理由為“沒有違法事實”。魯先生對此表示不認可,稱自己至今未收到鎮政府方面的直接回應。
警方:
確有此事,已告知法律救濟途徑
記者就此事致電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龔路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員回應稱:“確有此事,我們已告知其法律途徑。”
警方在電話中向記者進一步解釋道:“由于涉及案件具體情況不便在電話中透露,建議通過浦東公安分局政治處宣傳科進行正式采訪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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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執
警方同時表示,如果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有異議,相關法律救濟途徑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他們都已向當事人告知。
知情人:
曾為小區付出很多,個人認為應給機會
知情者陸女士向記者證實,魯先生此前曾積極參與小區志愿服務,“整個小區里面都有很多人知道,選他為組長的”。對于在居民代表會議上公開魯先生犯罪記錄一事,陸女士稱自己“不做判斷”,但表達了個人的看法:“作為一個普通居民,因為這個不是這兩年發生的,是已經很多年了,作為一個刑滿釋放人員已經改好的情況下,(所以)應該要給他一次機會。”
陸女士認為,即使需要公開相關信息,也應該縮小范圍,“把這個情況跟他們本樓的居民或者小范圍說一下”,而不是在兩個小區居民代表面前公開,以減少對候選人的影響。
網友熱議:
個人隱私與社區安全如何平衡?
事件曝光后,引發廣泛討論。
有網友認為,樓組長雖不是公職人員,但參與了部分社區自治事務,相關工作可能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一個有過詐騙前科的人擔任樓組長,社區在選舉環節將信息告知居民代表,是對全體業主負責的一種做法。
也有觀點認為,樓組長選舉程序與政審標準不應與居委會選舉等同。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后,在就業和參與社區事務方面應享有平等權利,當眾公開其犯罪記錄的做法涉嫌侵犯個人隱私。魯先生此前曾積極參與社區志愿服務,被推選為樓組長候選人,說明其相關表現得到了鄰居的肯定。
律師:
樓組長候選人犯罪記錄 非法定必須公開的事項
江西以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甜認為,樓組長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志愿服務崗位,法律上從未規定競選此崗位需要“無犯罪記錄”或主動公示前科。魯先生參選樓組長,其犯罪記錄并非法定必須公開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魯先生的犯罪記錄屬于其個人隱私,工作人員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開宣讀,涉嫌侵犯其隱私權。
此外,犯罪記錄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未經授權公開他人犯罪記錄的行為,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十六條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開展查詢,并對查詢獲悉的有關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張甜告訴記者,即便鎮政府工作人員通過合法途徑查詢到魯先生的犯罪記錄,也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開散布。
張甜認為,雖然鎮政府工作人員事先曾告知魯先生,若其不退出選舉,將在居民代表大會上公開其犯罪記錄,但告知行為本身并不等同于獲得合法授權,雙方并未就信息公開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文件。因此,相關工作人員在居民代表大會上擅自宣讀該信息,仍涉嫌侵犯魯先生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
目前,魯先生尚未決定是否通過司法訴訟渠道進行維權。
來源:都市快報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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