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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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盈余分配糾紛中,經常會有股東先起訴確認股東資格并主張分紅,敗訴后另行單獨起訴公司給付利潤的情形。
那么,請求公司給付利潤與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是否屬于重復訴訟呢?
最高院在《朱海峰、西安浐河半坡湖旅游度假有限責任公司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基于合同關系請求公司給付利潤的訴訟,與在先的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并基于股權分配公司利潤的訴訟,二者法律關系并不一致,不構成重復起訴。
本案焦點為:關于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問題。
本案與前案的當事人相同,故判斷朱海峰提起本案訴訟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關鍵在于本案與前案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了前訴裁判結果。
(一)關于訴訟標的是否一致的問題。
訴訟標的是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法律關系,判斷朱海峰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關鍵在于本案與前案的法律關系是否相同。本案中,朱海峰主張系基于合同法律關系而提起的訴訟,與前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并分配公司利潤并不一致。
在朱海峰與浐河公司的糾紛中,朱海峰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糾紛已經在前訴中得到了裁判,前訴法院認定朱海峰不具有股東資格,因此亦不能分配利潤,駁回其訴訟請求。而朱海峰在本案中提出的是要求依據合同糾紛主張給付性質的債權,即分配浐河公司的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訴訟標的并不一致,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
(二)關于訴訟請求是否一致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了前訴裁判結果的問題。
本案朱海峰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浐河公司向朱海峰支付1992年至今的浐河公司的分配利潤,暫計8000萬元(以將來評估結果為準)",前訴的訴訟請求為“確認朱海峰在半坡湖公司享有50%的股權,并按照50%比例分配自2000年至今的稅后利潤,分配金額以人民法院委托審計結果為準;黃振海對支付稅后利潤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訴訟請求包含利潤分配的給付內容,系基于債權債務關系提出的請求,前訴的訴訟請求系基于股東權利提出的,本案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并不一致。本案的訴訟請求基于債權要求給付公司利潤,亦非對前訴裁判結果的否定,故本案并不構成重復起訴。
至于本案與前訴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及具體請求是否有部分重合,并不影響兩案不屬重復起訴的認定,對此可由原審法院在實體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釋明解決。一、二審認定朱海峰的起訴構成重復起訴確有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股東維權時,若股東資格確認及分紅訴訟訴求被駁回后,切勿直接放棄,繼續梳理出資協議、分紅決議等債權類證據,單獨提起利潤給付之訴,法院不得以一事不再理為由駁回立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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