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6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辛某與葛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2026年1月10日晚23時50分左右,原告辛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與朋友在西峽縣紫金街道紳士酒吧蹦臺上跳舞。被告葛某(男,1997年9月9日出生)從廁所出來發現其妻孫某和原告在蹦臺上摟腰跳舞,被告葛某誤將原告看作男性,快速跑向蹦臺處將原告一腳踹到在地,造成原告身體不同程度受傷。
經報警,110民警趕赴現場制止了事態的發生。受傷當天原告到某醫院治療,住院12天,出院醫囑制動4周,花費2733.38元。
原告傷情經診斷為:胸部閉合性損傷、肺挫傷并胸腔積液,右腕關節損傷。原告分別于2026年1月11日、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17日在西峽縣劉某中醫診所對手腕正骨治療,花費合計235元。
2026年1月19日,西峽縣公安局作出西公(城)行罰決字(2026)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葛某以故意傷害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700元。
原被告雙方經派出所調解未果,原告訴至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葛某應賠償原告辛某醫療費2968.38元、護理費4349.2元、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費240元、交通費240元、誤工費8277.6元,各項損失共計17175.18元。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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