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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同寨人。楊某得知李某在售賣香煙后,便謊稱自己有人脈,能夠為其代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同時為了取得李某的信任,楊某還注冊微信小號冒充煙草局工作人員,為李某提供了幾批香煙,這使得李某深信不疑。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期間,楊某以辦煙證需手續費、保證金、過路費等理由,累計騙取李某近百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代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綜合犯罪事實、性質以及被告人具有的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同時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普法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同鄉身份博取被害人初步信任,精準抓住對方所需,層層設套打消被害人戒備心理,長期分批實施大額詐騙,隱蔽性和迷惑性極強。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切勿輕信熟人滿口承諾的“門路”與“捷徑”,所有合法證件均需通過正規官方渠道辦理,不存在私下托人花錢加急包辦的門路。凡是對方以保證金、手續費、打點費等理由頻繁催要轉賬,又冒充工作人員對接溝通的,一律高度警惕。遇事要主動核實信息,切勿礙于情面盲目轉賬匯款,守住個人財產底線,謹防掉入精心編織的騙局當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陳 娜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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