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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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實務中,有時候會遇到,擔保人未承擔擔保義務前死亡但留有遺產的情況。
那么,擔保人死亡后,其繼承人是否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院在《唐逸敏與國家開發銀行等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保證合同生效后,保證人死亡的,其生前負擔的保證債務不隨人身消亡而自動消滅;繼承人未放棄遺產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案涉擔保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無需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可就保證人遺留遺產優先受償。
本案爭議焦點為,繼承人唐逸敏是否應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徐輝與國開行、渤海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的約定,徐輝對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以下簡稱主債權)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徐輝應以其所有的全部個人財產對主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徐輝死亡后,雖然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但其生前個人所負有的債務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遺產仍將作為生前所負擔債務的責任財產。唐逸敏關于徐輝死亡后不再承擔保證義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徐輝死亡后,其繼承人提起繼承、析產糾紛一案,該案作出的4339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4339號判決確定徐輝的財產中50%歸唐逸敏所有,其余作為遺產在繼承人中進行分割。在徐輝的遺產中,確定唐逸敏繼承5%。而唐逸敏并未放棄繼承,故其應當在所繼承徐輝遺產5%的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徐輝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裁判觀點簡析】
一般情況下,具有嚴格人身依附性的勞務、身份類債務,主體死亡后自動終止;但保證擔保的核心是財產代償義務,屬于純粹財產性債務,不屬于人身專屬債務。
依據繼承法律規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合法債務,保證債務歸入遺產負債范疇。只要繼承人接受遺產,就必須在遺產價值限度內承接擔保責任,不得僅以擔保人死亡為由免責。
周軍律師提醒,厘清人身債務與財產擔保的邊界,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債權人維權時,擔保人死亡可依法變更繼承人為被告,調取遺產清單,援引本案主張遺產范圍內擔責;繼承人收到起訴后,可核查遺產價值,判斷是否放棄繼承止損,明確自身僅承擔有限責任,拒絕債權人超額追責主張。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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