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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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實務中,經常會有出借人、借款人的借貸行為被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套路貸等刑事犯罪的情形。
那么,借款人或出借人行為構成犯罪,借貸或擔保合同還有效嗎?
最高院在《陳定義、***強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借貸一方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不當然導致借款主合同無效;主合同有效時,擔保合同隨之有效,擔保人必須依約承擔擔保責任;即便主合同因法定事由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的,也不直接免除責任,法院需根據擔保人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無過錯才可免責。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即使1230萬元借款資金與王某某、張某某非法吸收的社會公眾存款有關,也不能據此認定案涉《借款協議》及兩份《保證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陳定義及六保證人主張案涉《借款協議》及兩份《擔保合同》符合該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即《借款協議》及兩份《擔保合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然而,案涉《借款協議》及兩份《擔保合同》均是在各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系各方當事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并無效力瑕疵,故原審認定《借款協議》及兩份《擔保合同》有效并無不當。
【裁判關單簡析】
刑事評價針對行為人整體違法經營行為,側重公法懲戒;民事層面需單獨審查單筆借款合同效力。如單筆借貸不存在高利轉貸、明知用于犯罪等無效情形時,主合同合法有效。
依據擔保從屬性規則,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自身無效事由的即為有效;僅主合同因法定情形無效時,擔保合同才隨之無效,但無效不等于無責任,法院將按債權人、擔保人的過錯比例劃分賠償責任。
三類情形,擔保人責任精準判定
結合本案及擔保司法解釋,實務可直接套用判定:
第一,主合同有效(本案情形)。行為人整體涉罪,但單筆借貸合規有效,擔保合同無瑕疵,擔保人必須全額承擔約定擔保責任,不得主張免責。
第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依法免責;擔保人明知借貸違法仍提供擔保、促成交易的,需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第三,擔保合同自身獨立無效。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存在違規簽章、無決議擔保等瑕疵,按債權人和擔保人過錯,劃分二分之一以內的過錯賠償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遭遇對方以涉罪為由主張借貸合同無效時,可援引本案區分行為人整體犯罪與單筆合同效力,直接主張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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