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知名刑辯律師李愛軍稱,今天到梅州市梅縣區法院提交上訴狀和委托辯護手續。法官助理說,6月25日判決,上訴期滿日是7月5日,我們提交的上訴狀的時間是7月6日,超期了,梅州市中院會拒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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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指出,7月5日是周日,刑訴法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即順延到7月6日。
法官助理說,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被告人在押的,不順延。
李律師特別強調,該條規定的不順延,指的是被告人的羈押期間不順延,就是說被告人羈押期滿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也應當當日釋放,不得順延。
這種理論,我竟然是第一次遇到,不知道這是否為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的官方做法,希望能夠糾正這個明顯的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李愛軍律師:回復@王春生律師:現在刑事辯護之所以累,就是律師要把把大量的精力耗費在這些常識之辯上//@王春生律師:常識啊。
@劉錄-律師:這個法律常識都不懂,怎么能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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