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30年前被扣押2859克黃金申請退賠,遼寧營口警方:正研究,將盡快答復)
家住遼寧省大連市的潘永嘉近日向澎湃新聞反映稱,三十年前,他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稱合法購買的2859.2克黃金也被扣押。當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潘永嘉稱,他至今沒有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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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警方于1996年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師提出賠償申請。蓋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顯示,該局經審查認為,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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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潘永嘉稱,在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前,曾多次向蓋州警方詢問其涉嫌的案件處理情況及索要黃金。潘永嘉提供了一段通話錄音,自稱是其在2024年8月20日與蓋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通話記錄,該局工作人員稱,潘永嘉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經向該經辦人電話核實,對方表示不清楚案件現在的狀態。關于涉案黃金,該局亦向蓋州市人民銀行去函查詢黃金交售情況。蓋州市人民銀行回函稱,因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
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潘永嘉認為,蓋州警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局將涉案黃金扣押后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亦未提供證據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潘永嘉,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其提出的返還黃金的請求,未超過時效,蓋州警方應當受理并作出賠償決定。潘永嘉的代理人提出,公安部曾于2021年對青海省公安廳扣押馬光輝黃金一案作出復議決定,詳細分析闡述了是否超過賠償請求時效、賠償申請性質等問題,蓋州警方應參照上述復議決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處理潘永嘉提出的賠償申請。
4月24日,營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該局正積極研究此事,將盡快向復議申請人作出答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馬光輝不服青海省公安廳逾期未作決定,向公安部申請刑事賠償復議,請求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公安部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認為該案中,青海省公安廳工作人員認可對馬光輝攜帶的黃金予以扣押,馬光輝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國家賠償,青海省公安廳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遂作出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