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拒絕從廣州調崗至山東,公司按“自愿離職”將其辭退)
5月17日報道,廣東廣州。2023年,一公司以經濟效益較差為由向雷某發出《崗位調整通知書》,將雷某從廣州調整至山東淄博市。雷某認為該調動將嚴重影響其生活,于是書面表達不同意調崗,并拒絕前往報到。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新崗位報到,視為自愿離職為由,單方解除了與雷某的勞動關系。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權與經營自主權,但調崗并非用人單位的單方決定權。法院判決該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等共計50.7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