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吃瓜群眾的一員,小編最近也是吃瓜吃得應接不暇啊!用網友的一句話調侃來說就是:“我仿佛像一只剛出生的猹,在瓜田里上躥下跳。”當然了,我們在疲憊的學習、生活及工作之余偶爾吃吃瓜也是無妨的,畢竟這有利于放松我們的身心嘛,但小編今天要說的是我們在吃瓜的同時要保持應有的理智,千萬不要讓理智出了家呀!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來探討一下這些瓜田背后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吧!
- 偷稅漏稅事件
提到偷稅漏稅,大家腦海里呈現出來的第一個人是誰?不出意外的話應該就是范冰冰和鄭爽這兩個曾經的“頂流”了吧。三年前的范冰冰因偷稅漏稅被罰款8.8億元,而今年的鄭爽以偽造“陰陽合同”的手段偷稅漏稅7000萬元,最后被罰款2.99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看到這里可能很多網友就會產生疑問了,為什么她們偷漏稅這么多卻沒有受到牢獄之災呢?那是因為她們就屬于“但是”后面的那個“除外”。
- 猥褻未成年人事件
近期除了鄭爽的“陰陽合同”外,鬧得最兇的應該就是吳亦凡和都美竹事件了,看到之前有網友評論說:“吳亦凡和都美竹總有一個人會有牢獄之災”,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要么是吳亦凡強奸罪屬實被抓,要么就是都美竹所陳述的內容都是虛假的,從而就觸犯了誣告陷害罪。那么接下來就由小編為你們普及一下強奸罪和誣告陷害罪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最近,我在網上看到過這樣一句話:鄭爽挑戰了人倫底線,吳亦凡挑戰了法律底線,霍尊挑戰了道德底線,張哲瀚挑戰了民族底線。足以見得,近期的娛樂圈簡直就是在法律的邊緣瘋狂試探啊!德國的哲學家康德曾經說過:“法律是道德標準的底線”,這句話的意思就是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也是對人們應該具有道德品行的最基本要求。所以,小編建議我們廣大網友在“吃瓜”的同時也要保持足夠的理智,保持對事件的獨立思考,不要一不小心就觸碰到了道德的底線,法律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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