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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官方動態
國知局印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試點驗收標準》
國知局、教育部公布第三批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名單
國知局:關于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的批復
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做好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知識產權確權、保護等工作
國知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國家版權局:2021年度第十三批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
沈陽中院對部分知識產權案件實施跨區域管轄
知產熱點
直播場控破壞平臺算法公平,構成不正當競爭
OPPO與夏普簽訂專利許可協議,結束全球訴訟
RIO起訴銳澳侵害商標權,獲賠360萬
電商知識產權管理出“重拳”《電子商務法》首次修改草案出爐
包裝高度相似構成不正當競
官方動態
國知局印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試點驗收標準》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試點驗收標準
為扎實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試點驗收工作,全面、客觀、準確評價反映各示范建設試點工作成效,特制定此驗收標準。驗收標準分基礎項指標和加分項指標兩部分。
基礎項指標。主要考察綜合保障和基本任務完成情況,滿分100分。綜合保障包括組織保障和條件保障2個方面;基本任務完成情況包括夯實制度基礎、暢通受理渠道、創新工作方式、做好銜接協調、健全工作體制、加強能力建設等6個方面。
加分項指標。主要考察基本任務以外的特色工作,上限15分。有則加分,無則不加分。
基礎項指標和加分項指標均對應不同的評價要點,主要依據試點地方提供的相應印證材料判斷是否得分。最終得分由基礎項指標得分和加分項指標得分兩部分組成。基礎項指標得分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基礎項指標得分6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通過示范建設試點驗收。基礎項指標得分80以上且最終得分90分以上的為優秀,列入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單位名錄。未達到優秀的,繼續加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進一步積累向全國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經驗做法。具體如下: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教育部公布第三批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名單
第三批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名單
(按照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安徽工業大學
長沙理工大學
成都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東北石油大學
福建農林大學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
海南大學
河海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暨南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開大學
山東師范大學
山西大學
西南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揚州大學
浙江理工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關于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的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的批復
國知發保函字〔2021〕160號
山東省、安徽省知識產權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有關問題的請示》《安徽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同一違法事實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同時,商品包裝上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標注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也可以適用廣告法的規定。因此,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專利的,既可以適用廣告法進行處罰,也可以適用專利法進行處罰,罰款數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二、關于標注他人的專利號和有關銷售的行為
“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以及銷售“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產品、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產品、銷售“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產品的行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三、關于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專利的行為
對于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的行為,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進行認定。對于將上述產品說明書作為廣告或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作為廣告的行為,適用廣告法第十二條進行認定。
四、關于專利標志標識標注的規范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銷售行為中的專利標志標識不規范行為適用《專利標識標注辦法》進行認定。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0月9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做好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知識產權確權、保護等工作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研究制定和落實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及時幫助大學生解決實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相關部署如下: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方案》
《方案》摘編:
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和殘奧會有關標志的保護,主要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殘奧會有關標志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奧林匹克標志的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等各類型知識產權的立體化保護。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版權局:2021年度第十三批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
按照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傳播作品版權監管工作的意見》及版權重點監管工作計劃,根據相關權利人上報的作品授權情況,現公布2021年度第十三批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
相關網絡服務商應對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的重點院線電影采取以下保護措施:直接提供內容的網絡服務商在影片上映期內不得提供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的作品;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應禁止用戶上傳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的作品;相關網絡服務商應加快處理版權保護預警名單內作品權利人關于刪除侵權內容或斷開侵權鏈接的通知。
各地版權行政執法監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主要網絡服務商發出版權預警提示,加大版權監測監管力度。對于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傳播版權保護預警重點作品的,應當依法從嚴從快予以查處。
(來源:國家版權局)
沈陽中院對部分知識產權案件實施跨區域管轄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關于開展部分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管轄的有關情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批準沈陽中院設立專門知識產權法庭,并跨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健全我省知識產權專門化的審判體系,還有助于營造激勵創新創造的法治環境,提升區域核心競爭力,對實施知識產權強省戰略具有深遠的意義。
下一步,沈陽法院將認真落實黨和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以建設知識產權法庭、優化完善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管轄為契機,積極與相關法院就采取跨區域立案、網上立案等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建立案件審判專門化、管轄集中化、程序集約化的審判體系,實現沈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向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發展。
沈陽中院管轄知識產權案件范圍
沈陽中院自2021年10月起管轄以下知識產權案件:
1 、發生在沈陽、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口、阜新、遼陽、鐵嶺、朝陽、盤錦、葫蘆島十三個市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2 、發生在沈陽市轄區內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管轄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50億元以下);
3 、不服沈陽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4 、發生在沈陽、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營口、阜新、遼陽、鐵嶺、朝陽、盤錦、葫蘆島十三個市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來源:沈陽中院)
知產熱點
直播場控破壞平臺算法公平,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運營主體。被告A公司是一款直播場控軟件的服務提供者。
原告訴稱,被告提供的直播場控軟件服務能夠集中控制大量手機,批量使用“快手”賬號對指定直播間進行點贊、送禮物、評論、關注等操作。使用該軟件的主播可以人為操縱直播間中的“粉絲”,從而制造出虛假的熱度和人氣。被告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危害公共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注銷其為實現增加虛假人氣侵權行為所使用的全部相關快手賬號并賠償損失456萬余元。
被告辯稱,1.原告主體資格存在瑕疵,無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已主動刪除涉案網站的爭議信息,停止涉訴經營行為并陸續向用戶退款,不存在惡意侵權行為,原告無權注銷相關賬號。2.被訴侵權軟件未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指控的快手賬號數、直播場次、獲利情況均不屬實。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100萬元。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IPR DAILY中文網)
OPPO與夏普簽訂專利許可協議,結束全球訴訟
據IPR Daily從OPPO官方網站獲悉,2021年10月8日,深圳 --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與夏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普”) 宣布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協議及合作,協議涵蓋了雙方終端產品實施通信技術標準所需的全球專利許可。同時,雙方也將結束自2020年以來在多個國家及地區的專利訴訟和爭議。
“OPPO堅信研發創新的價值,并且高度尊重知識產權,倡導合理利用知識產權,建立健康的知識產權生態。我們對兩家公司和平解決全球專利糾紛的結果感到高興。此次交叉許可協議也再次彰顯OPPO知識產權的價值”,OPPO知識產權部高級總監馮英說。
夏普常務執行官兼研發事業本部部長種谷元隆表示,“此次與OPPO簽訂交叉許可協議,是尊重雙方知識產權價值的結果。夏普已向多家領先公司授權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此協議的簽訂再次證明夏普專利組合的價值。”(來源:IPRdaily中文網)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IPR DAILY中文網 )
RIO起訴銳澳侵害商標權,獲賠360萬
近日,金銳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廣東力量酒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一審原告RIO關聯公司上海巴克斯酒業有限公司稱,“銳澳”為巴克斯公司的商標,但中山基正酒業有限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廣東銳澳投資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金銳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攀附巴克斯公司商譽、混淆市場主體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變更企業名稱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巴克斯公司系“銳澳”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本案中,澤旭超市、銳澳公司、冰銳公司、力量公司分別為涉案被訴產品的生產者、運營商和銷售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均構成了對巴克斯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銳澳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有違公平競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一審法院判決判決為,限銳澳公司在判決生效之后二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且名稱中不得含有“銳澳”整體字樣;銳澳公司、冰銳公司賠償巴克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60萬元,力量公司在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等。
廣東銳澳投資有限公司、廣東力量酒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兩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來源:金融界網)
(來源:IPR DAILY中文網)
電商知識產權管理出“重拳”《電子商務法》首次修改草案出爐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平臺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此次修改主要針對第四十三條和第八十四條。第一,《征求意見稿》將第四十三條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為“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同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兩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平臺內經營者提出擔保,用于賠償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的,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意在緩和反通知等待期過長帶來的可能的交易損失問題。
第二,在第八十四條中,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來源:中國發展網、IPR DAILY中文網)
包裝高度相似構成不正當競
2019年,元氣森林公司發現,市面上出現了一款與元氣森林氣泡水包裝十分相近的飲品——親親元氣。親親元氣的銷售商為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水叮咚公司),它成立于2017年3月2日,曾用名為浙江泉水叮咚飲品有限公司。經濟范圍為食品生產、食品經營、塑料制品、紙制品、金屬貨架的批發及網上銷售等。元氣森林公司認為,泉水叮咚公司在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6月底,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9月底,分別銷售了兩批次親親元氣飲品。鑒于親親元氣飲品與元氣森林氣泡水的外觀極為相近,已經侵犯了元氣森林公司的合法權益,所以一紙訴狀將泉水叮咚公司告上法庭。元氣森林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泉水叮咚公司索賠經濟損失360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泉水叮咚公司產品包裝裝潢在顏色、主要構圖、排版布局、產品文字介紹、形狀等方面與元氣森林公司產品高度近似,雖細節處存在差異,但整體上未形成明顯區別,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泉水叮咚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泉水叮咚公司賠償元氣森林公司經濟損失65萬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7萬元。
(來源:現代快報、IPR DAILY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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