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Eigentum),它是指在智力創造活動中智力成果所有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制度最早起源于歐洲,“知識產權”這一術語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首創。后來,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首次較為完整地提出“知識產權”理論。他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利,它根本不同于人們對物的所有權。他將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統稱為“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
對知識產權權利進行分類最早來源于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締結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規定:“適用本公約的國家組成聯盟,以保護工業產權;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1條規定:“適用本公約的國家組成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品所享權利的聯盟。”第2條規定:“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
所以一般把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兩大類。但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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