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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案例
目錄
一、馳名商標“按需認定”既要堅持處理案件所必需,又要兼顧充分救濟要求——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專利侵權案件中可通過精細化計算侵權人侵權獲利確定高判賠額——寧德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萬國(福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三、網購平臺的銷售數據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斐樂體育有限公司訴肖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判斷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不以侵權人與權利人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或相同的經營范圍為前提——哈爾濱工業大學與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對全面模仿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加大制裁力度以正本清源——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吉尼斯世界紀錄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訴紀錄大全(廈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區別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五常市大米協會訴沈陽谷堆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寧德市創微天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短視頻APP在宣傳推廣經營中使用與在先APP近似的標識并宣傳與其有關聯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福州天祐心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持續批量惡意搶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艾默生電氣公司訴廈門和美泉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原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廈門海納百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廈門興浚知識產權事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適用自認原則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懲戒力度——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訴鄭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十、通過偽造權利證書惡意發起訴訟應予裁定駁回,偽造證據應予以嚴懲——綠士達(廈門)農林科技有限公司訴何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馳名商標“按需認定”既要堅持處理案件所必需,又要兼顧充分救濟要求——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注冊取得以下商標: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包含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數據庫存取時間租賃;計算機軟件出租;計算機系統分析;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翻譯服務等,注冊有效期為200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第10417691號“百度”商標、第10417673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包含市場分析;公共關系;商業管理咨詢;職業介紹所;人事管理咨詢;人員招收;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替他人推銷等,注冊有效期為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第16016670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7類,包含汽車清洗;汽車保養和修理等,注冊有效期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其中百度公司在第42類服務上的第1579950號“百度”曾多次被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福建百度汽貿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2020年4月16日更名為“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汽車、汽車配件、輪胎、機油、潤滑油批發、零售;汽車中介服務;乘用車維修。被告在其經營場所使用“百度全部品牌汽車銷售維修”“百度汽車超市”“百度汽貿”“百度4S店維修中心”標識,在經營場所外部指示牌、店內銷售部標識牌上使用“百度名車會所”標識,且突出“百度”二字,宣傳架上使用“百度4S店”標識,店內車牌和頂部展示牌使用“百度汽貿”標識,名片上印刷的二維碼中心使用“百度汽車”字樣,二維碼下方使用“關注百度公眾號”字樣;在微信公眾號使用“永安百度汽車服務中心”名稱,微信公眾號宣傳文章標題中使用“百度汽車會所”“永安百度汽車”字樣,在dealer.58che.com網站被告銷售頁面使用“福建百度汽貿”“福建省百度汽貿”等字樣。百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認定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恩典汽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標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澄清事實,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賠償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百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
【裁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多份生效判決書均認定使用在第42類相關服務上的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且認定馳名的時間均在2016年之前。因此,可以認定在2016年7月19日(恩典汽貿公司前身福建百度汽貿公司成立時間)之前,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在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雖然恩典汽貿公司提供的汽車銷售、維修、保養、美容等服務與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所使用的“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相差甚遠,但消費者看到“百度汽貿”等字眼時,仍然會將被告提供的汽車銷售、汽車保養、汽車維修等服務與“百度”商標及百度公司建立聯系,故被告的前述商標使用行為容易導致混淆,誤導公眾,致使“百度”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在企業名稱中直接使用“百度”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了“百度”作為原告注冊商標多年使用累積的聲譽,造成了市場的混淆和誤認,其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恩典汽貿公司停止在經營活動以及市場推廣活動中使用“百度”字樣、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車”“福建省百度汽車”等作為公司名稱或簡稱、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等。
恩典汽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評析】
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內涵和具體掌握,在實踐中向來存在不同認識。從司法觀點的發展過程來看,“處理案件所必需”這一理解逐漸成為主流觀點,在具體把握上應當堅持“權利本位”思想,既秉持“處理案件所必需”原則,又兼顧“充分救濟”之要求。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張的被侵權注冊商標有多個,雖然除了知名度較高的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外,另幾個注冊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類別上,似乎沒有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之必要,但考慮到另幾個注冊商標或因未充分使用知名度不高而無法獲得足夠程度的救濟,或因注冊時間較晚可能遭遇先用權抗辯而導致權利保護落空。在權利人請求保護多個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為了避免認定馳名商標,不允許權利人選擇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方式尋求更為有利的救濟,就會導致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這顯然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在此種情形下,適用按需認定原則還應當包含對當事人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識別與考量。如果不認定馳名商標不能為權利人提供足夠強度的保護、產生足夠的侵權警示性社會效果,則應當認定為有必要進行馳名商標認定并進行跨類保護,以規范市場秩序。本案的處理對厘清“按需認定”的內涵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二、專利侵權案件中可通過精細化計算侵權人侵權獲利確定高判賠額——寧德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萬國(福州)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寧德時代公司擁有一項名稱為“防爆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系使用在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上的一項防爆安全技術。寧德時代公司發現被告江蘇塔菲爾公司、東莞塔菲爾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多款不同型號的動力電池產品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該項技術,構成專利侵權。被告福州萬國公司銷售的一款新能源汽車上搭載了使用侵權產品的動力電池。寧德時代公司遂起訴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二塔菲爾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2億元及合理費用50萬元。
【裁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防爆裝置”(專利號:ZL201521112402.7)實用新型專利目前尚處于有效期內,寧德時代公司系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經比對分析,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的型號為100Ah和120/135Ah電池產品的頂蓋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8所對應的全部相同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二塔菲爾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分工合作,并以江蘇塔菲爾公司的意志為主導,共同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侵權產品,共同侵害了寧德時代公司涉案專利權,構成共同侵權。福州萬國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裝配有侵害涉案專利權電池產品的整車,屬于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亦侵害了寧德時代公司的涉案專利權。關于本案賠償損失的數額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損失賠償數額的算式應為:侵權產品的總儲電量×產品單價×合理利潤率×涉案專利貢獻率,據此可得出寧德時代公司因二塔菲爾公司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為22,979,287元。綜上,法院判決:二塔菲爾公司應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福州萬國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裝配有侵權產品的電動汽車;二塔菲爾公司連帶賠償寧德時代公司的經濟損失22,979,287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26,769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在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構成侵權的前提下,對權利人來說,最為關注的就是賠償數額的問題。法院判決賠償數額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是否達到真正填平權利人損失或者對侵權行為給予了足夠懲戒的目的。由于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屬于一種無形財產,司法實踐中,權利人欲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具體損失,舉證非常困難。另外,由于違法所得的證據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權利人也難以取得。故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來確定賠償數額占很大比例。但從判決效果來看,權利人通常會認為法院采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的賠償數額偏低,并不足以彌補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也與侵權行為人的非法所得不相符。
本案審理及處理結果的典型意義有三:一是案件影響大,社會關注高。本案系國內首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專利侵權糾紛案,案件標的額達到1.2億元。在社會上特別是相關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二是審理法院依法積極適用保全措施,切實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三是精細化計算侵權賠償數額,填補權利人損失,解決權利人賠償低問題,體現嚴格保護的司法要義。四是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佳。本案最終確定的高賠償額讓侵權人付出高昂的代價,對保護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支持和鼓勵創新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案件處理對積極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充分體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能動作用有著很好的宣示作用。本案于2021年12月被評為福建法院“保護新技術新業態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三、網購平臺的銷售數據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斐樂體育有限公司訴肖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斐樂公司以被告肖某某在其開辦的淘寶網店銷售侵犯原告商標權的鞋子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60萬元的法律責任。根據原告公證取證的內容顯示,被告網店銷售的兩款侵權產品銷售量共計1540件,單價為每雙368元,可計算出銷售金額為566720元。另外,這兩款侵權產品顯示的庫存為近3萬雙。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肖某某銷售被訴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斐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斐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肖某某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斐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要是認為一審判決的金額過低,不足以懲戒惡意侵權行為。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肖某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的權利。在沒有反證的情況下,對于原告提交的經公證的網店的公開銷售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銷售金額及侵權獲利的計算依據。肖某某銷售的兩款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為566720元,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服裝零售利潤率32.4%,可以得出其獲利至少為183617元。原審法院判決賠償2萬元顯然偏低,責任承擔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適應,亦不足以對惡意侵權行為施以足夠的懲戒。遂依法將賠償額調整為20萬元。
【評析】
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今天,大量侵權行為發生在互聯網上。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電商平臺存儲的網店經營者的銷售數據,由于來源于中立的第三方,該數據所反映的事實相對客觀,可作為權利人證明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情況的重要依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電商平臺公布的銷售數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明侵權行為人銷售數量的證據。鑒于這些平臺上展示的產品數據完全對外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查閱、分析該數據,對相關店鋪的銷售情況作出基本判斷。侵權行為人如對該銷售數量有異議,比如主張存在刷單行為等,則應當提供相反證據。權利人掌握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后,無論是通過以主張侵權人獲利的方式還是以法定賠償的方式來確定賠償額,都將占據更大的主動權。本案二審之所以將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大幅提高,就是依法將被告在電商平臺上公布的侵權產品的銷售數據作為計算侵權獲利的重要依據,并將該情節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一個參考要素。二審判決結果有效遏制了侵權行為,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審判機關對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裁判導向。
四、判斷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不以侵權人與權利人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或相同的經營范圍為前提——哈爾濱工業大學與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哈爾濱工業大學始建于1920年,1938年至今一直沿用哈爾濱工業大學的校名,是首批進入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2017年入選“雙一流”建設A類高校名單。各新聞媒體在對哈爾濱工業大學進行報道時,多使用“哈工大”這一簡稱。哈爾濱工業大學還陸續注冊了包含“哈工大”文字在內多個圖文組合商標。被告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成立時的經營范圍為:信息、環保、生物、農業、軟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機器人科技技術的研發、轉讓、投資及咨詢;航空設備、機器人制造、銷售等。哈爾濱工業大學認為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樣,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名稱中不得包含“哈工大”等字樣。
【裁判】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哈工大”三個字,也沒有使用原告商標中特有的美工字體,故被告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哈工大”三個字并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原告住所地在黑龍江省,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被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哈爾濱工業大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哈工大”三個字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但其對為何在企業字號中使用“哈工大”三個字未作出合理解釋,該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哈爾濱工業大學聲譽的故意,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改判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其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哈工大”字樣。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該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該立法目的出發,審查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不以其與權利人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或與權利人之間經營范圍相同或近似為前提。本案二審中,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以其已變更經營范圍,與哈爾濱工業大學不存在競爭關系為由,主張其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但從本案具體情況來看,福建哈工大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否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存在重合,并非判斷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前提條件,其使用“哈工大”三個字作為企業字號,明顯有攀附哈爾濱工業大學聲譽的故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哈爾濱工業大學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該案二審判決對保護知名高校名稱或簡稱、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
五、對全面模仿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加大制裁力度以正本清源——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吉尼斯世界紀錄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訴紀錄大全(廈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吉尼斯公司系從事世界紀錄認證的國際知名企業,享有一系列文字及圖形商標。原告吉尼斯北京公司是吉尼斯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被告紀錄大全公司通過注冊空殼公司再轉授權的方式,宣稱自己是世界紀錄認證的官方機構,使用仿冒吉尼斯公司商標的相關標識,并仿冒吉尼斯公司服務人員服飾、證書、報價單、宣傳報道、圖片等,造成公眾混淆,誤以為二者存在關聯,以此搶奪相關市場。兩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等。同時,被告認為吉尼斯公司有關“成為全球紀錄認證的終極權威”“官方認可”“官方認證”“官方網站”等文字的使用構成虛假宣傳,遂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兩原告停止相關虛假宣傳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5.5萬元等。
【裁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紀錄大全公司的被訴行為既侵害了吉尼斯公司的涉案商標權,也構成對吉尼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判令紀錄大全公司停止侵權,發表致歉聲明,賠償吉尼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同時,一審還判決吉尼斯公司應立即刪除在其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第三方網站上引人誤解的“讓挑戰的樂趣得到官方認可”“成為全球紀錄認證的終極權威”字樣的宣傳信息。一審判決后,吉尼斯公司、吉尼斯北京公司及紀錄大全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吉尼斯公司在其網站的宣傳信息系描述該公司的愿景和使命,并未聲稱其即世界紀錄認證的官方機構或終極權威。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表述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之規定,并判決吉尼斯公司應當停止使用上述表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關于紀錄大全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判項;二、撤銷一審判決關于吉尼斯公司停止侵權的判項。
【評析】
未來企業之間的競爭,不是背景的競爭,也不是資本的競爭,而是信用的競爭。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與靈魂,離開誠信,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部分企業為了快速崛起,打擊競爭對手,搶占市場份額,無所不用其極。本案中,被告紀錄大全公司從其成立之初就全面抄襲、模仿其競爭對手吉尼斯公司的宣傳用語、商標標識、認證證書、工作人員的服飾、報價單的樣式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反訴主張吉尼斯公司、吉尼斯北京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惡意競爭的行為。二審法院對一審有關原告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進行了糾正。本案的審理對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品牌建設,引導正確的競爭觀念起到示范作用。判決被告承擔巨額賠償責任,既對惡意侵權行為予以有力懲戒,又彰顯了福建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為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起到積極的保障作用。
六、“區別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五常市大米協會訴沈陽谷堆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原寧德市創微天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五常市大米協會為第1607996號注冊商標“五常WUCHANG及圖”和第5789043號注冊商標“五常大米”的專用權人。被告谷堆坡公司在天貓商城網站開設“谷堆坡旗艦店”并銷售大米,商品標題內容為“谷堆坡稻香東北大米10斤裝新米5kg瑪瑙米晚優米長粒香非五常大米”。在該網站上搜索“五常”,可以搜索到上述商品。該商品的評論顯示,部分消費者表示在購買時誤認為該商品為五常大米。原告遂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萬元。
【裁判】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谷堆坡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五常市大米協會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五常市大米協會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從涉案商品評論中可以看出,確有部分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系五常大米,谷堆坡公司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消費者的混淆,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谷堆坡公司在商品標題中使用“五常”二字,雖載明“非五常大米”且亦系與其他20多字共同組合使用,但客觀上以“五常”作為關鍵詞搜索時可搜到涉案商品,從而實現“關鍵詞引流”,不合理地獲取涉案店鋪中商品點擊、瀏覽及交易的機會,切實增加其商業機會而減少他人商業機會,實質上是一種搭便車的攀附行為,即表面上以“非五常大米”進行區別,實則進行“區別式攀附”。就市場競爭秩序而言,大米或者東北大米具有多個商品、品牌,谷堆坡公司在涉案商品標題中特地標注“五常”“非五常大米”字樣缺乏使用的正當性,系為獲取商品關注及流量吸引等而為之,可以認定谷堆坡公司為競爭目的,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市場信息機制,造成市場信息的混亂,阻礙市場上供需雙方的精準匹配,甚而導致錯配,獲取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應對谷堆坡公司的涉案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谷堆坡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3萬元。
【評析】
本案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在信息網絡領域產生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引發的糾紛,主要涉及電商平臺上的銷售商在商品標題中使用“非+地理標志商標”字樣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定問題。網店經營者在商品標題中使用“非+地理標志商標”字樣,缺乏正當性,實則系通過“區別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為實現“關鍵詞引流”,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該行為顯系為了競爭目的,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市場信息機制,阻礙市場上供需雙方的精準匹配,獲取或者破壞了他人的競爭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裁判結果有助于提高網店經營者這一龐大市場主體的法律意識,規范其經營行為,引導其良性競爭,進一步凈化網絡空間。
七、短視頻APP在宣傳推廣經營中使用與在先APP近似的標識并宣傳與其有關聯的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福州天祐心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福州智合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北京微播視界公司經字節跳動公司授權獲得涉案“抖音”“趣抖音”“”系列商標的相關權利。“抖音短視頻”系一款可以拍短視頻的音樂創意短視頻社交軟件,經字節跳動公司長期宣傳推廣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獲得諸多榮譽和獎項。被告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時代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辦公經營場所等處宣傳、推廣和經營“JoyTok趣抖音APP”過程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視頻項目”字樣及“”圖形標識等,并宣稱其APP與字節跳動公司、抖音產品有關聯關系。原告起訴認為被告的前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
【裁判】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APP使用“趣抖音”名稱,其中“抖音”二字與原告“抖音”商標相同,從“趣抖音”標識整體而言,亦與原告“抖音”商標高度近似。被訴侵權APP使用的“”標識與原告“”商標皆為方形內含音符圖形的圖標,這一使用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抖音”商標及其權利人。被告在宣傳推廣中稱“JoyTok趣抖音APP”創作團隊與字節跳動公司有關聯關系,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不當聯想,誤認為“JoyTok趣抖音APP”與“抖音APP”存在特定聯系。被告的相關行為分別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時代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30萬元。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時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當前市場關注度極高的短視頻APP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問題。涉案“抖音”系列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抖音短視頻”亦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兩被告在宣傳推廣經營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視頻項目”文字及“”圖形標識等,文字中發揮識別作用的主要部分為“抖音”“趣抖音”,分別與涉案“抖音”“趣抖音”商標相同,“趣抖音”亦與“抖音”商標近似;“”圖形標識與“”圖形商標皆為方形內含音符圖形的圖標,且“”圖形標識與“JoyTok趣抖音”聯合使用,亦運用于短視頻APP中,系在相同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兩被告在宣傳推廣經營中宣稱“JoyTok趣抖音APP”與字節跳動公司和抖音產品有關聯關系,攀附其知名度,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不當聯想,系不當攫取本該屬于權利人商業利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年來,短視頻行業迅猛發展,深刻影響社會公眾的消費娛樂習慣,國家鼓勵創新,但研發、宣傳、推廣和經營新的短視頻APP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以侵害在先短視頻APP相關商標,攀附其知名度,甚至宣傳與之有關聯關系,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或不當聯想為前提。各類經營主體應積極開拓創新,在提高服務水平、用戶體驗以及強化差異化競爭等方面拓展市場。
八、持續批量惡意搶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艾默生電氣公司訴廈門和美泉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原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廈門海納百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廈門興浚知識產權事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原告艾默生公司是食物垃圾處理器經營者,該公司申請注冊了“In-Sink-Erator”“愛適易”“”“”“愛適易”等商標。被告王某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和美泉公司和海納百川公司從2010年至2019年,先后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合計48個與艾默生公司涉案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艾默生公司對上述商標先后通過提起商標異議、申請宣告無效及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認定被告搶注部分涉案商標構成惡意搶注的情況下,被告仍繼續申請注冊“愛適易”系列商標。和美泉公司曾在其控制的網站上使用某一搶注商標。除涉案商標外,王某某及其實際控制的兩家公司還在多個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幾百件商標。被告興浚公司為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持續為上述商標注冊提供代理服務。艾默生公司認為,各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萬元。
【裁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和美泉公司、海納百川公司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王某某與和美泉公司、海納百川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興浚公司在明知委托人所委托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系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情況下仍接受委托,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故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各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于持續批量惡意搶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法院依法認定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明知委托人持續批量惡意搶注商標仍接受委托,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本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意義。第一,從裁判規則上看,本案涉及持續批量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定。盡管商標搶注行為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但考慮到王某某先后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和美泉公司、海納百川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與服務上長期批量惡意申請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曾將其中某一申請注冊商標用于公司網站,侵權主觀惡意明顯,導致艾默生公司不斷通過采取提起商標異議、申請無效宣告乃至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艾默生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從職能作用上看,本案審判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作用,與行政保護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遏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司法政策精神。本案的審理并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商標行政審查職權,對持續批量商標搶注行為通過判令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進行規制,有助于克服現有行政保護的局限性,可以更加有力打擊惡意囤積商標的行為,充分保護在先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三,從引導規范上看,本案的審判結果有助于引導和規范商標注冊代理機構的行為。本案審判結果明確,商標注冊代理機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為惡意搶注商標提供代理服務的構成幫助侵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第四,從社會影響上看,本案涉及較高知名度的世界五百強企業以及環保廚衛設備等綠色環保行業。本案判決被告后續停止申請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賠償損失共計160萬元,有效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打擊了惡意搶注商標以及為惡意注冊商標提供代理服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九、適用自認原則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懲戒力度——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訴鄭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2021)閩0304刑初479號刑事判決查明:鄭某某生產假冒耐克品牌運動鞋予以銷售,查獲的銷售金額為326060元,查獲的未銷售鞋款按照已經查清的銷售價格共計1092000元,非法經營數額1418060元。荔城法院判決鄭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鄭某某交納了75萬元罰金。據此,耐克公司以鄭某某為被告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鄭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萬元。在一審庭審中,耐克公司請求以20萬元為基數,對鄭某某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耐克公司訴請保護的注冊商標“”曾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鄭某某明知耐克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然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經荔城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從定案的事實審查,鄭某某在公安機關訊問中供述的獲利與其供述的銷售計算得出的金額基本相符,且耐克公司亦認可該供述,故耐克公司主張以鄭某某獲利2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可以成立。綜上,本案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所要求的侵權人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及賠償基準明確的前提條件。據此,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鄭某某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刑事判決查明的相關事實(查獲的銷售金額、被查扣的假冒運動鞋數量及價值、非法經營數額等)、刑事判決所處的罰金已經執行完畢等因素,最終作出以20萬元作為侵權賠償計算基數并課以3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確定本案侵權賠償數額為60萬元的判決。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訴。
【評析】
審判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賠償基數及賠償倍數。本案中,耐克公司訴請保護的注冊商標在行業內頗負盛名,在社會公眾中認知度高。鄭某某生產假冒耐克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予以銷售,犯罪金額巨大,被課以刑事處罰,表明鄭某某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事實清楚。由于在相關刑事判決中并未認定被告的違法所得,且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一般無法舉證其實際損失數額或被告的侵權獲利,本案適用了自認原則確定賠償基數。在被告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原告又認可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主張的20萬元賠償基數予以確認。因刑事罰金執行完畢,法院雖未支持被告有關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張,但在確定賠償倍數時予以綜合考慮。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形,最終法院對被告課以3倍的懲罰性賠償。本案的處理對于規范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
十、通過偽造權利證書惡意發起訴訟應予裁定駁回,偽造證據應予以嚴懲——綠士達(廈門)農林科技有限公司訴何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廈門綠士達公司訴稱其獲得品種權人河南省綠士達園藝有限公司的獨占許可授權,全權負責國內“彩紅楊”植物新品種的種植、培養、銷售及維權;被告何某原為廈門綠士達公司員工,其在廈門綠士達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彩紅楊枝條(芽苞)帶出該公司的培育基地進行嫁接,侵犯了該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廈門綠士達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何某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經庭審調查,廈門綠士達公司在立案時提交的品種權證書系偽造。法院查實,涉案彩紅楊品種權人除河南綠士達公司外,還有虞城縣科苑花木科技有限公司,但廈門綠士達公司僅舉證其獲得河南綠士達公司的授權,并未舉證其獲得虞城花木公司的授權。
【裁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河南綠士達公司并非案涉彩紅楊唯一的品種權人,在廈門綠士達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獲得另一品種權人虞城花木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其權利基礎存在瑕疵,無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條件,故裁定駁回廈門綠士達公司的起訴。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廈門綠士達公司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處以10萬元的罰款。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裁定已生效。廈門綠士達公司主動繳交了罰款。
【評析】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品種權證書系認定植物新品種權權利歸屬的重要證據,與原告是否具備起訴資格密切相關。本案原告廈門綠士達公司通過偽造品種權證書獲得訴訟資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后,認定原告并未獲得另一品種權人的授權,權利基礎存在瑕疵,無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與此同時,對原告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處以10萬元的罰款,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訴訟不誠信行為堅決予以制裁的決心。此外,本案還是福建法院對侵害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第一案,是廈門知識產權法庭嘗試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包括庭前會議、證據保全、庭審調查、案件評議在內的技術類案件審理全過程的第一案,該案對如何更好發揮技術調查官在技術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作用進行了積極探索,對今后有關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糾紛案件的裁判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懲戒起到示范參考作用。
大成 · 法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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