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殘疾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問:
2018年,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導致八級傷殘,事后獲得肇事方20余萬元的殘疾賠償金。2021年底,我與丈夫感情破裂,提起離婚訴訟。法庭上,丈夫同意離婚,但認為我獲賠的殘疾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對夫妻收入減少的補償,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請問,一方的殘疾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殘疾賠償金是對傷者日后生活的補償或保障,具有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來源:(伴侶雜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