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領域,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系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系要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系承諾。那么,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是否意味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成立?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49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78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法定書面要式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該合同成立。
《招標投標法》第45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由此可見,中標通知書及其他招投標文件不符合書面合同形式的要求,當事人仍需訂立書面合同才能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中標通知書不具有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當事人仍需訂立書面合同才能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如何擔責
雖然中標通知書并不意味著建工合同訂立,但發出后,若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更換施工隊伍,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按照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具體而言,因為中標通知書已經發出,合同必然成立,只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成立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如果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已經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那么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約合同,一方拒簽合同應承擔本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如果在招投標文件中涉及了付款方式、技術方案、施工安裝方案、報價清單,其他建設施工合同應當包含的諸多內容尚未明確,屬于未決條款,仍需在訂立書面合同過程中繼續磋商,且《中標通知書》中明確表達了繼續磋商并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意愿,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預約合同,一方拒簽合同應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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