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企業在取得相應的資質后才能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但實踐中,存在部分企業由于規模小、資金不足、建設能力弱等原因,無法取得法定資質。在這一背景下,掛靠施工便成為建設工程領域的一種常見現象。
在掛靠施工情況下,涉及發包方與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關系以及被掛靠方與掛靠方借用資質的內部法律關系。對于相關合同效力的認定,在掛靠人、被掛靠人與發包人外部關系的認定上,應當根據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作出認定。
建永點睛
(一)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事實的情形
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的事實,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的就是被掛靠人,此種情況下被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屬于真意保留,被掛靠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但發包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是一致的。
這種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發包人的利益,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就當然無效。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屬于轉包行為,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該轉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2) 發包人知道掛靠事實的情形
如果發包人知道掛靠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該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施工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之間的工程欠款糾紛,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別按照各自之間的合同關系處理。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或掛靠人直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語
在實踐中,若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情形時常存在,但是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如果發包方明知掛靠行為的存在,掛靠人與其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如果發包方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掛靠人與其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并不一定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如何結算工程款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有著極大的影響。那么在掛靠情形下,掛靠人如何主張工程款、被掛靠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等問題,建永律師將向大家一一解答并分析,請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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