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詢問:
自己月底剛入職一家公司,本想著盡快續上社保,沒想到公司說這個月剛上班,下個月才能交。這讓他有些無奈。
話說遇上月底入職,公司要求下個月交社保,這種行為合法嗎?能否當月入職當月交?如果當月入職不滿1個月,繳納社保的基數應該怎么算?
如果你對此也有疑問,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月底入職下個月交社保,是否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這意味著:只要雙方建立了正式的用工關系,不管是滿30天,還是只滿1天,用人單位都應該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否需要繳納社保,并不是看入職時間,而是看是否有正式用工。
也正因為這一點,大部分單位一般會要求新人月初入職,以盡量減少爭議,規避額外的社保費用。
月底入職繳納社保,基數怎么算?
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月繳納基數一般參考實際工資。當實際工資高于當地繳納基數上限,則以上限限高。如實際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以下限保底。
但遇上首月工作不滿全月,繳納基數該怎么算呢?
目前人社局通行的做法是:新員工進入單位首月,工作滿全月的,月社保繳費基數優先按首月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
如果首月工作不滿全月,月繳費基數優先按其當月實際工資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繳費基數需要調整為其全月的工資性收入。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首月按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月繳費基數,也可以支持。
基數核定后,用人單位需要自行申報,代扣代繳職工應繳納的那部分社保費用。
如果應繳未繳,將面臨怎樣的境遇?
按照《勞動法》等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保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加收滯納金。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當月需繳納社保,建議按時足額繳納。如果遇上員工月底入職,已錯過辦理社保增員和統一的社保代扣期限,單位也可以在次月辦理補繳。
另外,雖然很多用人單位對于人員月末入職、月初離職的社保繳納,習慣性以15號為節點,在內部規定:當月15日之前入職當月交,當月15日之后入職次月交,但常見操作未必合法合規。
畢竟按上述規定,只要員工在職1天,企業都應該為職工繳納社保。
如果想減少爭議和費用糾紛,可以盡量安排新員工月初入職,確保社保增員及申報、繳納如期進行。
備注:首發HR聚樂部(hey_hr),參考自上海人社局等,僅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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