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池塘里,釣到這條魚可兌換30萬元。”廣東省東莞市一家釣場發布的一條短視頻,吸引了不少人前來釣魚。但很多人在交了不菲的入場費后,血本無歸。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釣場頻現天價“釣標”亂象——釣客在規定時間內釣到做了記號的“標魚”,可獲巨額獎勵,有的“標魚”獎勵高達60萬元。這是“釣魚”還是“賭博”?舉辦此活動的塘主,是否涉嫌開設賭場罪呢?本文將從幾個角度分析這一問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標魚釣魚與普通的釣魚活動有所不同。在普通的釣場,釣客支付一定的費用,釣到的魚可以按市場價買走。而標魚釣魚則是在這基礎上增加了一層賭博性質的元素。釣客支付相對較高的入場費,釣到的魚不是以市場價計算,而是按照魚上綁定的標簽標價來折算成現金返還給釣客。標簽的價格通常有很大的跨度,從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而且釣客無法帶走魚只能換取現金,這種隨機性和變現性質使得標魚釣魚活動被質疑具有賭博的本質。
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標魚釣魚只是增加了一些娛樂元素的釣魚活動,釣客多以娛樂消遣為目的,并不具備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此外,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破壞社會秩序穩定,不宜認定為犯罪。然而,這種觀點忽視了標魚釣魚活動中的賭博元素和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標魚釣魚是一種新型的開設賭場犯罪行為。這種觀點指出,標魚釣魚活動具備了賭博的幾個典型特征:高額入場費、隨機玩法、變現功能和吸引大量不特定社會公眾參與。這些特征使得標魚釣魚活動遠超出了正常娛樂活動的范疇,而更接近于賭博。在法律上,開設賭場罪的關鍵在于行為的實際性質,以及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影響。
對于賭資的認定,有觀點認為應當累計計算所有賭客的賭資,包括所有換取籌碼的款物。而有分歧意見則認為,只有放在賭桌上的籌碼才能認定為賭資。不過,無論哪種計算方式,標魚釣魚活動中的高額入場費和高價標魚都顯著地增加了賭博的風險。
綜上所述,筆者傾向于贊同將經營標魚釣場行為定性為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當娛樂活動被用作掩護,實則開設新型賭場,擾亂社會秩序時,法律應予以明確界定并加以制裁。黑坑通過“標魚”形式吸引釣客參與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不僅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誘發詐騙等其他犯罪,因此,相關行為應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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