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址:https://news.yahoo.co.jp/expert/articles/d960d08cf83de6dfd99bb95da2d748d06a475b3f
原題:「パンドラの箱」を開けてしまった「囲碁將棋チャンネル」判決
摘自:Yahoo Japan
作者:栗原潔
翻譯和整理:找借口安靜 2月將調整發文時間
我閱讀了一篇題為《將棋棋譜的第三方轉播被認定為“侵害利益”,大阪地方法院判定“使用是自由的”》的文章。
這篇文章講述了一個關于將棋比賽的實況轉播,自行準備棋盤并通過重現棋譜與觀眾分享感想的YouTuber,其視頻遭到名為“圍棋將棋頻道”(不是YouTube頻道,而是BS/CS的廣播運營商)提出著作權侵犯的指控,并要求YouTube刪除相關視頻。原告認為“圍棋將棋頻道”的行為處理不妥,于是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約338萬日元的損害賠償等。最終圍棋將棋頻道敗訴,被判支付118萬日元。
誠然,未經許可使用節目畫面或解說旁白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著作相關權利,但是這一次的情況不一樣,這個案例是關于在沒有經過許可使用棋譜信息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后果。簡而言之,那就是這種情況下能否自由地使用棋譜信息。
這件事情已經超過了當事者之間的爭論,上升到了之前沒有被法律明確指出的棋譜使用的行為,這一判決對整個將棋界產生了深遠影響,有人甚至稱之為“潘多拉盒子”的打開。在此之前,將棋相關組織和廣播公司通常會主張棋譜的獨占使用權,并強制實施使用指南或收取棋譜使用費。這一判決的最終確認可能意味著這種行業慣例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強制力)。此外,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確的事物成為行業慣例的情況。例如,電視節目的格式等。
對于棋譜信息的法律處理,我認為有以下四種選擇:
1.棋譜信息屬于著作物,未經許可使用構成著作權侵權,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和賠償損失。
2.棋譜信息雖不屬于著作物,但存在慣例法下的獨占使用權,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可以要求停止使用和賠償損失。
3.棋譜信息雖不屬于著作物,但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不法行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棋譜信息僅屬于客觀事實(除非有保密義務協議),可以自由使用。
第一種保護最強,第四種最寬松。盡管存在多種說法,但目前尚無確定的判例。
就第一種情況而言,棋譜的著作物性質,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曾由其中一位起草者加戶守行在日本《著作權法條逐條講義》中寫道:“在我的理解中,棋譜也可以被理解為對局者的共同著作物”,但一般學說傾向于否認棋譜的著作物性質。盡管可能存在藝術性的棋譜,但能否稱之為創作性的“表達”仍有疑問,如果將棋譜視為著作物,那么在參考他人的開局時是否需要許可等問題會出現,這是不合理的。第二種情況,由于違反日本民法中的“物權法定主義”,認為認可的可能性相當低。第三種情況并非不可能,但我認為認可的案件數量近年來已大大減少。
盡管判決書尚未公開,但根據律師杉村達也(也是將棋軟件“水匠”的開發者,是業內的專家之一)的YouTube視頻(對此事件感興趣的人必看),在現階段我將盡量簡要總結目前所了解到的范圍(可能會在判決書公開后重新撰寫文章)。
原告的主要主張是,其行為并非構成侵權,但其視頻卻因被指控未經許可使用棋譜信息而被停播。根據不正競爭防止法中的“虛假事實通知”(第2條第1款第21號)提出差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然而這樣的話,被告要不得不承認,其行為并未構成侵權(換句話說,并未提出以上所述的第一種主張)。不過,我認為被告之所以選擇回避主張,可能是因為一旦確認棋譜信息不構成著作物,影響力太大,使法官對其心存疑慮。而法院最終認定棋譜信息是“已付費提供的客觀事實,原則上屬于自由使用范疇”(引用自杉村律師的上述YouTube視頻)。這意味著即使提供棋譜信息是收費的,但也屬于自由使用范疇。因此,被告此前的主張顯得無關緊要,因為法院已經承認了第四種情況(承認第四種情況也就是否定了第一種情況)。
我認為這個判決可能會上訴,但如果這一判決最終確認,那么會發生什么呢?如果想要控制棋譜信息的使用,那么只能通過當事方之間的契約來實現,例如,與付費廣播的合約或在觀看視頻時讓觀眾同意使用條款等。然而,即使如此,例如,在存在棋譜信息的無許可使用時(例如,信息中介存在的情況),可能會出現誰有權向誰索賠的問題。此外,除了這一點,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第14號(禁止獲取“限定提供數據”等)也可能禁止對棋譜信息的免費使用。然而,在這個案件中并沒有提出這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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