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將至
野外用火和祭祀燒紙活動
是引發(fā)森林火災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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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星星火、燒毀萬畝林”
一旦發(fā)生火災
不僅會給自然環(huán)境
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還將會被追究
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3月30日9時許,連江縣公安局接到報警稱:浦口鎮(zhèn)塔頭村過洋山發(fā)生山林火災。接警后,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與浦口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經查明,3月30日9時許,浦口鎮(zhèn)塔頭村村民曾某某在浦口鎮(zhèn)塔頭村過洋山掃墓祭祀燒紙錢,不慎導致山火,過火面積約為2.1畝,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違法嫌疑人曾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規(guī)定: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qū)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根火柴便可毀滅整個森林
野外用火稍有不慎極易引發(fā)森林火災
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強野外火源管控
進入林區(qū)必須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guī)定
森林防火“十不準”
一起來了解
一旦遇到森林火災
保持冷靜
掌握正確逃生技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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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廣大市民
自覺增強森林防火意識
文明祭掃,小心防火!
來源: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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