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犯罪主體是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商標侵犯他人商標權而仍故意實施該行為。對于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獲取榮譽,有的為了損壞他人名譽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商標權的管理制度和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4.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假冒他人商標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關于假冒他人商標行為的情節嚴重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一是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二是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三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造成惡劣影響的,如行為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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