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說法
當前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認為,離婚之訴是一種復合之訴,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問題都是附屬于離婚之訴的從訴,被告提出的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都不構成反訴。因此離婚糾紛中不存在反訴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在離婚案件當中不可以提出自己關于離婚事宜的訴求和主張。被告可通過其提交的答辯狀等材料當中,提出自己對于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等方面的主張,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規(guī)則
在離婚訴訟中,如被告提出與原告相同的請求判處離婚,分割財產等請求,因其不能吞并或者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不構成真正意義的反訴。被告主張原告承擔離婚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同樣不能構成反訴。
三、實務觀點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而是屬于訴訟請求的合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編著《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2.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基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
(來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3.離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發(fā)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之訴是復合之訴,子女撫養(yǎng)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附屬于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條)
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一并審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探望和財產事項。
被告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為從訴合并審理。
(來源:《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六條)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yè)及私人法律顧問,遼寧省&大連市 律協(xié)婚姻家庭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yōu)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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