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觀點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已經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釋層面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對于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現代物權法一般采原物主義,《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在法律適用層面考慮,《物權法》與《婚姻法》同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權法》是新法,《婚姻法》是舊法,新法應優于舊法。因此,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由于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將該部分增值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基本得到理論界及實務界的共識。
應當注意的是,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獲取的租金如何認定,觀點分歧比較大。傾向性觀點認為,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出租方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保障租賃物的居住安全,其獲得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因此,租金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將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種,我們更傾向于將租金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歸個人所有,如果屬于主動增值,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增值的個人財產進行定性時,應區別是主動增值還是被動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貨膨脹或其他不是因當事人的主觀努力而是因市場價值的變化產生的增值屬于被動增值,沒有所有權的配偶對增值部分無權要求分割。當一方的個人財產由于他方或雙方所支付的時間、金錢、智力、勞務而增值的,應屬于主動增值,離婚時將增值部分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比較公平。
婚前購買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資的賣出和買進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適宜。
作者名稱:程新文,吳曉芳,杜萬華
來源:人民司法·應用 2011年第17期 總第628期
文章名:《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
二、典型案例
1.裁判規則
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因此可以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夫妻一方婚前購入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房屋出租的收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基本案情
小龍和小陽在2014年登記結婚,婚前小陽購買了一套價值66萬余元的房子,其中貸款20萬元,并從2015年1月起每月歸還房貸。同年4月,夫妻倆將房子出租給別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償還貸款。
三年多過去了,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產生隔閡并分居。2017年5月,小龍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對房屋婚后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小陽認為房子是她婚前買的,婚后每月還貸的錢款也以租金歸還了,沒有額外支用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需要與小龍分割。
一審法院認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數額與還貸數額相當,因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質應與房屋一致,是小陽的個人財產。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間的還貸屬于夫妻共同還貸,還貸金額及相應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對半分割,最終判決小陽給付小龍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小龍和小陽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小龍認為,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還貸的事實,這些租金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審認定有誤。小陽卻認為,房租應當是她的個人財產,原審認定正確。雙方一致認可房屋目前市值為110萬元。法院另查明,從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房屋共還本金和利息9萬余元。
3.審理情況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是小陽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但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這些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審法院認為租金是小陽的個人財產理由欠妥。從目前小陽歸還房屋貸款的資金流水和歸還款項而言,存在用租金還貸的情況,而租金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原審法院對該收益的認定有誤,所以判定房屋婚后還貸的款項及增值款項上,原審法院判定的數額不當。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的還貸應當屬于夫妻共同還貸,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小陽給付小龍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萬余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4.法官說法
財產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資性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三類。關于房租的收益屬性,目前實務界的傾向性觀點認為,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并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其獲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因此可以作為經營性收益看待,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9年5月18日第3版
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遼寧省&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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