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會
2025年第2期(總第6期)
【前言】
上海杜繼業律師將法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改編成法律故事并進行評論,分享給大家,讓學法、知法、守法成為一種時尚。
【開講啦】
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設備時,雙方訂有所有權保留條款,意即 B 公司未付清全款前,設備所有權仍歸 A 公司。然而,B 公司收貨后轉手將設備賣給案外人,還完成了交付,這下糾紛來了:A 公司能不能參照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對設備行使優先受償權呢?也就是,能否主張把設備折價,或者申請拍賣、變賣設備,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B 公司所欠貨款?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給出了判決:A 公司可以和 B 公司協商折價設備,或者申請拍賣、變賣,在 B 公司付款義務范圍內優先受償。設備折價、變賣后,價款超出欠款的部分歸 B 公司,不夠的部分 B 公司接著還。
法院指出,出賣人按擔保物權程序處置標的物,得符合幾個條件:
一是買賣合同里雙方得約定好所有權保留。本案中,A、B 兩家公司在《經銷商協議》和《售貨合同》里寫明,B 公司沒付清貨款前,A 公司保留設備的所有權,這是雙方真實意愿,不違法,約定有效,登記時間不影響效力。
二是買受人違約,損害出賣人債權。我國民法典列了幾種情況,像沒按時付價款、經催告還不付,沒完成約定條件,擅自出賣、出質標的物等。這里 B 公司沒如約付款,還轉賣設備,屬于嚴重違約,A 公司自然有權依據所有權保留條款維權。
三是出賣人沒行使取回權。《民法典》第 642 條規定,出賣人要么取回標的物,對方不贖回就賣了受償;要么協商不成時,參照擔保物權程序拍賣、變賣受償,二選一。
四是標的物還在,所有權沒轉移。本案設備是動產,A 公司雖已交付給 B 公司,但按所有權保留特殊規定,A 公司還是所有權人。B 公司買設備就是為了再賣,它已把 6 臺賣給案外人,案外人付了合理價錢,合同有效且完成交付,這 6 臺所有權已轉移。依據《民法典》第 641 條第 2 款,A 公司之前沒登記所有權保留,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對這 6 臺要求優先受償,沒法律依據。
不過,B 公司和王某的交易有點波折,王某以設備質量問題解約退貨,所以這臺設備還在,A 公司仍是所有權人,加上法院做了財產保全查封,A 公司要求參照擔保物權程序處置這臺設備,法院認為合理合法,給予支持。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55963號民事判決(2021年10月15日)改編。該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裁判要旨”將對全國法院具有指導作用。
【律師評論】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民法典》第642條規定了出賣人取回權的兩種實現方式,即取回標的物和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行使優先受償權。當出賣人主張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應審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買賣合同雙方應就所有權保留達成合意;第二,買受人出現法定或約定違約情形,對出賣人債權構成實質性損害;第三,標的物存在且所有權未發生轉移。
在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中,約定分期付款是常見做法。然而,設備交付后,買方卻不一定能按期付款,這時賣方不僅貨款收不上來,還有可能面臨設備也無法取回的困境。對于這種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賣方預防回款風險,可以約定所有權保留并進行登記。
本案中,A公司的主要問題是在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后,沒有及時辦理所有權保留登記,導致B公司將設備出售給第三方且第三方構成善意取得。登記使得所有權保留對第三方具有公示性,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如果出賣人進行了所有權保留登記,第三方將能夠知曉該權利的存在,從而保護出賣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那該如何對動產進行所有權登記呢?
目前所有權保留登記的登記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簡稱“中登網”),在中登網上可以登記和查詢全國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可充分利用“中登網”查詢客戶動產抵押記錄,這樣就能更好地調查客戶資信狀況、防范風險。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