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法治環境不斷優化,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然而,一些地區或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卻出現了違法干預經濟糾紛和異地執法的問題,特別是所謂的“遠洋捕撈”式執法,嚴重損害了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
為此,2025年1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根據《指引》,各地區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侵害經營主體權益,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經營主體財產,不得違法開展異地執法或實行異地管轄,依法防止和糾正逐利性執法司法活動。
國家明令禁止違法干預經濟糾紛與異地執法,標志著“遠洋捕撈”式執法或將成為過去式。
“遠洋捕撈”一詞原本是漁業領域的專業術語,但近年來卻被用來形象地描述一些執法機關和個人在畸形利益驅動下,無視法律法規,異地抓捕企業家、隨意關停企業、劃撥凍結甚至侵吞企業資金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法治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
也有人認為“遠洋捕撈”一詞爆火網絡源自于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跨省抓人”,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這起案例,不由得讓人想起近年來頻繁發生的公安機關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家及其個人財產的案件。這類案件,因為明顯有逐利執法之嫌,且跨越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因此被坊間戲稱為“遠洋捕撈”。
一般來講,出現“遠洋捕撈”這類事情,都有3個特征:
(1)企業確實有點問題,而且都是民企;
(2)偷偷摸摸的,不商量也不通知當地;
(3)銀行賬戶全部凍結,人先帶走。
前面是叫好的網友,后面是叫苦的員工,左邊是給當地造成了經濟損失,右邊是瑟瑟發抖的同行。 難辦!太難辦了!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遠洋捕撈”案例:
案例1:某語音社交APP企業案例
背景:該企業開發了一款語音社交APP,擁有1600多名員工和3000多萬用戶,曾入選中國互聯網前20強成長企業,是上市后備的“金種子企業”。
行動:外地的執法機關突然到公司來查封,帶走了包括高管在內的20多人。一年后,公司因無法承受壓力而宣告停業,公司賬上的資金被轉移到當地某局帳戶上,股東的個人資金也被劃走了2000萬,導致1600名員工工資無法支付。
問題:該企業旗下的APP涉嫌賭博,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和財務糾紛。
案例2:永雄集團案例
背景:永雄集團是一家靠討債業務年收入達到5個億的公司,號稱國內催收巨頭,曾嘗試赴美上市但撤回IPO申請。
行動:從2023年4月開始,永雄的4家分公司被調查,近200名員工被帶到安徽,并分別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同時凍結永雄公司4800萬。
問題:永雄集團從事催收和不良資產管理業務,涉嫌在催收過程中使用恐嚇、騷擾、堵門鬧事甚至是暴力行為,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冒充公檢法人員進行催收,編造虛假恐怖信息。
案例3:民警跨省“遠洋捕撈”被判刑案例
背景:2023年6月11日,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
行動: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并報警。最終,楊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結果:該案例表明,“遠洋捕撈”式執法是趨利性執法,也是違法執法。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通報和處理,顯示了執法者如果還打算搞“遠洋捕撈”,很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這一改變足以震懾一些想趁機大搞“遠洋捕撈”的執法人員。
這些案例都展示了“遠洋捕撈”式執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它不僅給涉事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還破壞了法治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必須堅決遏制“遠洋捕撈”式執法行為,加強執法監督和管理,確保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你知道遠洋捕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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