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天津市寶坻區法院于2019年12月判決王某償還李某50萬元本金及利息4萬元。判決后王某未履行,李某2021年1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僅執行到位兩萬多元,法院后來發現王某與其妻王某某在收到執行通知后,為預謀轉移財產,于次日辦理了離婚,協議約定將轉移財產至王某某名下,債務則全部由王某承擔。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判決被拘留十五日,而后發現王某曾將錢款用于賭博。
由于王某對抗執行的行為,導致法院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2021年11月,王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后改為取保候審)后,其前妻王某某于次年同樣因此被取保候審。在王某被拘留期間,其家屬償還了借款及利息,并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書。王某和王某某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以及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分析和觀點】
這個案件從法律上看,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串謀離婚的時間點。
王某和王某某雙方是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次日辦理的離婚,而且選擇債務全部留給被執行人,財產留給王某某,從時間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凈身出戶”的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不過,構成“拒執罪”的行為時間點并不要求在強制執行階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只要“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拒執罪”。
第二、債務人或被執行人以外的案外人也可以構成“拒執罪”。
這個案件看起來有點“冤”的是王某的配偶,但上述拒執罪司法解釋的第八條也已明確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王某某在本案中被定罪不單是離婚本身,而是明知王某有執行能力抗拒執行還與其通謀、協助進行“凈身出戶”式的離婚。在現實中,一些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配偶提供個人賬戶或其他協助,幫助其轉移財產,躲避執行的,也同樣可能構成“拒執罪”。
第三,從民事被逼到采用刑事手段。
一般情況下,除非債權人在訴訟階段已經同時起訴債務人及其配偶,且法院判決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債務只能是個人債務。此時,在執行階段,最高院的《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沒有賦予申請人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權利。
所以,在未離婚的情況下,王某的個人債務就只能通過王某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王某應得部分,通過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清償。如果夫妻雙方存在一般轉移財產等問題的,則申請人有可能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來撤銷轉移行為,但是這種方式屬于民事訴訟的救濟手段,維權道路曲折漫長,而且有不成功的風險。
但本案的王某和王某某,串謀離婚還“凈身出戶”轉移財產,有錢不還用于賭博, 使債權人長期無法執行到位。壞事做過頭,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紅線,根據“先刑后民”的原則,執行法院從發現被執行人拒執罪線索之日起,就只能先通過刑事手段解決。而這個案件,通過刑事帶動民事的方法,也最終如愿使債權人獲得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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