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9,以虛假資料騙取交易中心席位非法轉走資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1、方曉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1年第4期。
2、被告人方曉,男,湖北省武漢市。
3、方曉1995年私刻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中國銀行山西省信托投資公司太原證券業務部、業務部財務專用章、晉曉康等4枚印章,并假冒晉曉康在以上單位和部門的身份,向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申請交易員席位,騙取到武漢證券交易中心596號席位,方曉指定、并伙同鄒川為596號席位的首席交易員,1995年4月,鄒川利用596號席位交易員的身份將場內200萬非法轉到方曉指定的深圳融通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賬上,方曉分給鄒川31萬后,將余款169萬據為己有。案發后,鄒川親屬退贓78萬,方曉家屬退贓40萬。
4、武漢市中院一審判決方曉詐騙罪6年,武漢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提起抗訴。
5、湖北省高院二審改判方曉詐騙罪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10萬。
6、司法觀點,方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同伙鄒川合謀騙取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席位,詐騙公有財物,已構成詐騙罪,方曉冒名私刻多枚印章騙取596號席位起了關鍵作用,而且,在騙取到200萬后,方曉將其中的絕大部分169萬占為己有,應系主犯,原判一審中認定方曉從犯是錯誤的,應予改正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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