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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并不復雜。案情是:一家民營企業,老板研究開發了一款軟件,這個軟件功能比較強大,可以無感監控電腦上的一切操作。很多企業購買后用來監控員工的日常工作。在市場上軟件銷售的也比較好。
但該軟件也被一些電詐分子盯上了,他們購買后用來非法監控、控制他人的電腦,目的是為了實施詐騙。舉個例子,通過非法監控電腦,假冒公司老板,然后命令公司財務人員轉賬等等。
實施了詐騙,必然有受害人。這個案件時因為受害人的報案而導致公安最終立案偵查,一時間民企老板和公司其他員工全部被抓獲。根據檢察院的指控,詐騙案件為200多起,涉案金額高達2個多億。
這個案子是由鄧學平大律師主導辯護,我們在剛接手時就有一個初步的判斷,就是這起案件不應當構成詐騙罪。當然,那個時候我們還沒有進行閱卷。我們初步判斷不構罪的理由就是“菜刀理論”。如果一個賣菜刀的老板,他賣的菜刀被人用于殺人,那菜刀老板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顯然是不需要的。這用最最基本的常識便可以判斷。
那這起案件,究竟是一起無妄之災,還是另有隱情?我下期再給大家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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