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三次面花三萬!”廣東,男子在七夕節前夕為了示愛,送金鐲、戒指求愛網戀女友,可女友既沒同意交往,也沒拒絕禮物,好不容易感情有了進展,女友卻提出分手,男子覺得委屈,起訴女友還錢結果被駁回
小邵今年25歲,他和女方小李打游戲認識了兩年,直到對方和前男友分手,小邵覺得機會來了,開始主動追求
小李沒有馬上答應,但也沒明確拒絕,反而提出要看小邵的“誠意”。于是,小邵主動給她報銷了1440元的機票
七夕前,兩人約在深圳見面,小邵花兩萬多買了一個金手鐲送給小李,送之前還特意說“這是以結婚為目的送的”。后來他還見了對方家長,又買了一千多的金戒指當作訂婚信物,一心想著能順利結婚
可這段感情只維持了不到八個月。兩人經常吵架,最終分手。小邵覺得委屈,認為女方收禮卻不結婚,屬于感情誘導,一氣之下把小李告上法院,要求退還機票、金鐲和戒指的錢,總共兩萬三千多元
但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理由是這些都是他自愿贈送的,目的是為了增進感情,不算彩禮,也沒有書面約定條件,金額也不算特別大,在正常交往開銷范圍內
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只要是正常交往中出于自愿的禮物,分手后是要不回來的,除非能證明贈與有明確約定,比如必須結婚才算數。但大多數戀愛關系里,大家的表達往往是含糊的,情感驅動的,難以形成法律認可的“條件”
在戀愛中最好保持清醒。物質可以表達心意,但不應變成交易的籌碼。如果一段感情需要靠不斷花錢來維持,那本身可能就有問題。無論是男女,在交往中都應當尊重對方,也保護好自己,別讓金錢模糊了感情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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