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2025年9月23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胡強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強利用擔任江西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書記、廳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17萬余元。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胡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胡強出生于1962年3月,河北棗強人,長期在江西省財政廳工作,2010年9月任廳長,2018年1月升任江西省副省長,2022年1月轉任江西省政協副主席,2023年1月卸任。
2024年2月21日,胡強官宣被查,是龍年新年后被查的“首虎”。同年8月,他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胡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違規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提供幫助,搞權色、錢色交易;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執紀執法活動;
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據檢察日報正義網, 胡強曾陷入“周公子”炫富輿論風波。2022年7月,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周劼在朋友圈炫耀,引發社會關注。其中,他自稱遇到了胡強,“胡副省長給了我一根煙……是那種1200一條的煙,外面買不到。”周劼言論引發網友關注后,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報稱,周劼并無所謂“深厚背景”,其多條朋友圈內容為編造,不存在某省領導給他遞香煙的事情。
胡強在擔任江西省財政廳廳長期間,該單位曾發生多名黨員干部向中央巡視組提供虛假材料問題。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2016年6月30日至8月30日,中央第十一巡視組對江西省進行了巡視“回頭看”,隨后反饋了巡視意見。中共江西省委發布關于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透露,針對“江西省財政廳多名黨員干部向中央巡視組提供虛假材料”問題,對省財政廳提供支部活動記錄造假情況的責任人員進行問責,已給予1人黨內警告處分,對1人誡勉談話、2人提醒談話、1人批評教育。
編輯|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段煉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央視新聞、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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