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據海關發布消息,近日,大連海關所屬大窯灣海關關員對一批申報進口鋰離子電池實施查驗時,發現該批電池存在銹蝕、漏液等情況,且電池型號等信息有被打磨痕跡。經專業機構鑒定,確認該批貨物為廢舊鋰離子電池,屬于國家禁止進境的洋垃圾,共計377198個,總重24.5噸。
對于該案,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
1、經鑒定,該批貨物為廢舊鋰離子電池,屬于國家禁止進境廢物。假如該鑒定結論已是最終結論,那么該案是定性為“違規”還是定性為“走私”對涉案當事人有巨大影響。
2、涉事企業申報的品名是“鋰離子電池”,屬如實申報品名。那么貨主是否在進口前已知“電池存在銹蝕、漏液等情況,且電池型號等信息有被打磨痕跡”就成為關鍵。如果不知情,那該案屬違規;如果知情,則有逃避海關監管之嫌疑,尤其是“電池型號等信息有被打磨痕跡”透露出較明顯的主觀故意。
3、如果定性為“走私”,該案就涉嫌走私廢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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