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議準譯書六諭,令地方官舉行鄉約,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日齊集公所宣講。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頒諭十六條;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準浙江巡撫所輯《十六條直解》,照依《鄉約全書》刊刻各款。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御制《圣諭廣訓》萬言,頒發通行講讀。
譯書六諭: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爲。
頒行十六條:
曰敦孝弟以重人倫,曰篤宗族以昭雍睦,
曰和鄉黨以息爭訟,曰重農桑以足衣食,
曰尚節儉以惜財用,曰隆學校以端士習,
曰黜異端以崇正學,曰講法律以儆愚頑,
曰明禮讓以厚風俗,曰務本業以定民志,
曰訓子孫以禁非爲,曰息誣告以全善良,
曰誡窩逃以免株連,曰完錢糧以省催科,
曰聯保甲以弭盜賊,曰解讐忿以重身命。
凡朔望日,各官及鄉紳士民齊集,至萬壽宮中設上諭龍牌(南向),下設講案(北向)。眾官及鄉紳排班,行三跪九叩禮畢,贊禮生唱“分班聽講”。衆官及鄉紳俱分東西席地坐聽,士民在階陛立聽。贊禮生唱“鄉約東壇唱十六條目”,畢,又擇生員宣講各條演義,講畢退。其各鄉村巨堡,或遣教官親往集講,或該鄉紳衿里老隨時宣講,如式舉行。
出處:(清)朱棨修,(清)曹蕓緗纂,《(嘉慶)九江府志》,卷15《典禮》,清嘉慶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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