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諾誠游戲法朱駿超陳杰
01
《傳奇》版權又掀波瀾,
兩家公司同發維權公告
近日,深圳旭玩科技有限公司與安徽鑫昱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先后發布維權公告,均聲稱獲得合法授權,擁有對《Legend of Mir II》PC端衍生作品進行運營與打擊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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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份公告所指對象皆為《熱血傳奇》(Legend of Mir II)游戲,但其背后的版權來源并不一致:深圳旭玩科技所依據的授權來自韓國亞拓士軟件有限公司(Actoz Soft);安徽鑫昱網絡則獲得株式會社傳奇IP(Legendary IP,WeMade系)的確認授權。
二者分屬《熱血傳奇》游戲版權體系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兩個陣營——娛美德(已將傳奇相關業務分離到“株式會社傳奇IP”)和亞拓士。
娛美德和亞拓士皆為《熱血傳奇》游戲的著作權人,但二者對于各自單獨對外授權運營傳奇游戲卻屢發爭議。
2016年,愷英網絡經娛美德授權運營傳奇游戲后被亞拓士起訴。2020年,最高法終審判決認定,娛美德對愷英網絡的授權無效,娛美德不得單方授權第三方運營傳奇游戲。不過,針對娛美德單方對外授權的效力問題,(2020)最高法知民終396號判決進一步明確: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娛美德簽署的相關《傳奇》手游授權協議有效。
在愷英網絡被亞拓士起訴一審判決結束時,愷英網絡即表示將對娛美德無效授權行為進行追責。
2025年4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對愷英網絡與株式會社傳奇IP仲裁案作出終局裁決,該起傳奇游戲無效授權的追償案以愷英網絡勝訴告終,株式會社傳奇IP需賠償愷英網絡人民幣2.245億元,并按年利率5.33%的單利,承擔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諾誠評論:
共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行使,可以參照適用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規定。
原則上,共有著作權人應當通過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或者實際已不具備協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權人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共有著作權人。
針對多主體共同享有同一款游戲產品著作權的情況,游戲公司在獲取授權時,一定要審慎核查授權方的權利基礎,盡量與所有權利主體訂立授權協議,以免因授權無效而陷入侵權糾紛。
若僅能和單一主體訂立授權協議,且難以核查相關權利主體內部的權利分配情況,則應在協議內明確約定授權無效的追責條款,以便事后追償,減少自身損失。
02
擅用授權作品同系列內容,
游戲公司被判賠500 萬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系小說《斗羅大陸》游戲改編權的被授權方,并已推出了同名游戲。
被告成都某某公司系小說《斗羅大陸外傳:神界傳說》的被授權方,被告在未獲原告授權的情況下,開發并運營一款名為“新斗羅大陸(神界篇)”(后更名為“斗羅大陸(神界傳說)”)的手機游戲,該游戲在宣傳中直接聲稱其由《斗羅大陸》小說改編,且大量使用了小說的人物名稱、魂獸名稱、技能以及故事情節。
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其改編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游戲實質利用了正傳的核心獨創性表達。被控游戲中的人物、魂獸名稱與正傳完全相同,故事情節與發展順序也高度一致。游戲雖名為“神界篇”,但其主線副本大量使用了《斗羅大陸》正傳的獨創性內容,實質上是利用正傳的知名度和內容吸引力獲利。
對于被告的各項抗辯,法院認為:
1.“獲得外傳授權”的抗辯不成立。《斗羅大陸外傳:神界傳說》與《斗羅大陸》正傳在故事情節方面存在明顯不同。被告獲得的外傳授權,并不能成為其使用正傳核心內容的合法依據。
2.“相似內容占比低”的抗辯不成立。不同形式作品(小說與游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不能簡單以直接使用的文字數量比重為依據,關鍵在于游戲是否提取并利用了小說中最具價值的核心創意與表達體系(如獨特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技能和情節)。即便絕對數量不多,只要這些核心元素構成了游戲體驗的實質部分,即可認定侵權。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被告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諾誠評論:
大熱IP常面臨授權門檻高、費用高昂等問題,部分企業為尋求突破,會轉向獲取同系列其他作品的授權。
例如:小說改編劇走紅后,若未能取得影視劇授權,便轉而獲取原著小說授權;小說前傳爆火后,若前傳授權未果,便選擇獲取后傳授權。但需明確的是,被授權企業在取得授權后,仍需恪守授權邊界,精準把握使用范圍,避免引發侵權訴訟。
本案昭示,即便已獲得作品改編授權,在實際改編使用時仍需審慎行事,嚴格限定于授權內容范疇,不得擅自采用授權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內容。否則即便使用的是同系列的其他作品內容,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03
從“代理外掛”到“自研銷售”,
非法獲利20萬被判刑
2024年上半年,蓋某某發現游戲《天龍八部》存在外掛需求后,開始代理銷售“小蜜”“喜鵲”等外掛程序,通過加價1-2元的方式牟利。
因不甘于僅做代理,擁有編程基礎的蓋某某通過網絡自學,針對同一游戲自行研發了名為“無名外掛”的程序及配套腳本。該外掛采用“內存注入”技術,能夠實現自動刷圖、采集等游戲官方禁止的自動化功能。
2024年7月至12月,蓋某某通過向玩家銷售其自研的“無名外掛”,根據不同功能定價100至3000元不等,在半年內累計非法獲利超過20萬元人民幣。
經鑒定,該外掛程序具有規避游戲安全機制、篡改數據等特征,屬法律明確定義的“破壞性程序”。經江都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被告人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04
利用棋牌APP組織賭博,
被判開設賭場罪獲刑
近期,濟源中院發布一批“開設賭場罪”典型案例。
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牛某1利用“友聚麻將”APP組織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截至案發,已查明賭資數額達146萬余元。被告人牛某2、翟某按照牛某1安排,使用自己實名注冊的微信賬戶為牛某1收取賭資,并按照牛某1要求對賭資進行處置。現查明,牛某1收取賭資52萬余元,牛某2收取賭資51萬余元,翟某收取賭資42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牛某1伙同被告人牛某2、翟某通過網絡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情節嚴重,三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中,牛某1為主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諾誠評論:
運營棋牌游戲應當警惕“反向兌現”的涉賭紅線。若游戲運營商直接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聯合銀商、幣商提供相關服務,將構成開設賭場罪;若玩家自行開莊,組織賭博,游戲運營商明知卻未采取合理監管措施的,可能因提供便利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游戲運營商為避免淪為賭博犯罪的幫兇,應持續完善局內、局外風控,嚴禁下分、提現機制,審慎調整規則設計,強化用戶風險識別與異常房間預警機制,防止娛樂功能被異化為賭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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